院會臨時提案-學校營養午餐
刊載者:黃志雄委員
刊載日期:2011/02/22
【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黃委員志雄等 人,鑒於目前各級學校營養午餐之招標與經營雖已朝向公開化,然經營學校的營養午餐有其困難度,因每天只供應中午一餐,加上週休二日、寒暑假的停工,實際營用的天數不多,導致部分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之廠商,因成本考量而退出競標,而其他廠商為獲取標案,則是未顧及食材品質而進行削價競爭、並用盡關係或不當手段,拉攏學校、家長會、遴選委員等。爰此要求主管機關與縣市政府教育單位,應針對學校營養午餐招標制度作出通盤整合規劃與檢討,避免營養午餐之遴選由少數人把持,以改善現有之弊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學校餐廳業務採外製方式、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者,廠商應聘僱合格之營養師或廚工,擔任餐飲衛生督導工作。另根據「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亦即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
二、根據統計,一般供應國小團膳蔬菜、水果,必須隨附農藥殘留檢驗報告,但檢測標準卻不一致,有的例行送衛生局檢驗,有的是營養師做新鮮度簡易判識,顯見缺乏嚴謹的監督機制。學生營養午餐或學校合作社委外提供餐飲等,目前雖無全國性法令通則,但仍須符合衛生單位訂定的飲食衛生標準,學校委外招標時,也需要求更嚴格的衛生標準,學校須確實負起把關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