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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法推動情形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11

﹡98/6/1(一)衛環委員會召開「溫室氣體減量法公聽會」,黃淑英委員於會議上表示:第六屆衛環委員會曾經召開溫減法公聽會,比較兩次公聽會與會專家發言內容,其實有相當大落差,顯示國際情勢一直在變動中,因此建議委員會等年底哥本哈根會議之決議,再行調整溫減法修法方向。另一方面,近日有許多環保團體以及專家學者建議台灣應該開徵碳稅,但開徵碳稅與溫減法之間是否會產生競合,應納入溫減法修法考慮之列。

﹡98/5/11(一)由王金平院長召開協商會議,黃淑英委員於會中表示:溫減法應充分瞭解各方意見,設計溫室氣體減量制度須有一致性,否則產生前後邏輯不一情況,恐無法達到減量效果。經黃淑英委員與本黨籍委員爭取後,王金平院長最後裁示,請衛環委員會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後,再行討論本法內容。

﹡98/1/6(二)黃淑英委員受邀出席環境資訊協會主辦2009環境議題前瞻系列座談擔任「系列一:抗暖化,就是拼經濟」引言,委員表示,目前溫室氣體減量法已完成委員會審議,後續將進行朝野協商。而本法中幾個爭議點,包含CDM國內、國外的比例,獎勵的對象,以及起始年是否入法。淑英表示,在CDM的比例的部分,一開始雖然堅持應比照歐盟的國內20與國外80的比例,折衝之下目前通過的35與65比例,之所以會有結論與民進黨的人數弱勢有關,為避免以表決議決,在理想與現實之間有所妥協。其次在獎勵的部分,由應謹慎資源的分配。再者,目前環保署一邊喊節能減碳,一方面又通過高二氧化碳的有爭議環評案,尤其需要民間團體的監督力量。至於溫減法當中的減碳起始年入法,始終不為環保署接受,希望民間團體與在野黨一起發揮監督的力量,讓行政院知道一個無起始年、無規劃的溫減法並不是人民所想要的。

﹡97/12/24(三)、97/12/25(四)、97/12/31(三)三日衛環委員會排定審議溫室氣體減量法,保留部分為目標年設置,經委員會審查完畢後,全案交付朝野協商。

﹡97/6/23(一) 淑英邀請環保署就中龍鋼鐵環評問題及苗能公司進行報告。會中淑英針對通過該環評案之附帶條件以及日後若溫室氣體減量法通過如何銜接等等問題進行瞭解。

﹡97/6/10(二) 淑英委員與林淑芬委員、田秋堇委員進行聯合質詢,淑英委員針對,中龍鋼鐵案與溫室減案質詢,質疑環保署在溫室氣體減量法未通過之前並無法源依據,如何能能以溫室氣體減量作為通過環評之附帶條件,環保署顯然有失職之處。

﹡97/6/2(一)淑英委員針對溫室氣體減量法提出質詢。淑英表示,馬蕭於競選期間曾提出三階段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質詢環保署是否應將減量目標明訂於該法中?再者,該法若未將減量目標明訂,大型排放源,例如:發電廠、石化廠繼續蓋,則即使全民作再多生活上的減碳,亦無法有效落實溫室減量。

﹡97/4/24 (四) 下午淑英委員邀請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針對「溫室氣體減量法」基準年及目標年設定以及排放權分配方式進行討論,決議如下:第一:基準年以及目標年的設定必須放在法規中。第二:排放權的分配可採取無償核配,但不應讓企業自由交易。針對以上決議淑英辦公室將於近期提出以「Grandmothering Rule」為中心思想的溫室氣體減量法。

﹡97/4/10(四)、97/4/15(二)、97/4/16(三) 三天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排定專案報告「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及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淑英於會中提出本法案主要精神在於「如何達成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的目標」,因此主張法案內容應兼顧以下原則:一、法案必須訂立減量起始年及目標年。二、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分配標準,屬全體國民之公共財,政府分配排放額度時,需兼顧公平正義原則,因此政府採取無償核配時,企業未來減量的額度應繳回政府,不可自由買賣;採取有償配售時,政府應介入市場管理,避免有心人士炒作,導致市場價格無故哄抬。三、我國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制度,需由政府進行輔導管理企業購買的額度,避免企業不採取減量措施,導致我國溫室氣體一直無法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