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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三讀通過!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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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4(二)黃淑英委員 提案之法官法完成三讀,並通過三項附帶決議,主要通過內容重點如下:

(1)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法官任免、考核、獎懲、遷調等事項,成員將有3名學者專家參與,學者專家對於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延任等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2)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其成員包括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專家公正人士4人,評鑑委員會認為有懲戒必要,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若無必要,交由人審會審議。

(3) 律師公會、民間團體可請求個案評鑑,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陳請法官所屬機關、團體請求法官個案評鑑。然適用法律見解,不得為法官個案評鑑事由。

(4) 司法院應至少三年完成一次全面評核,結果不公開,作為法官職務評定參考。

(5) 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其結果應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

(6) 司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事項。法官之懲戒,由監察院彈劾後,送職務法庭審理。

(7) 法官之懲戒如下:a. 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b. 撤職c. 轉任d. 罰款e. 申誡。受免除職務或撤職處分之法官,不得充律師;受撤職或轉任處分之法官,不得回任法官。

(8) 附帶決議內容摘要如下:

a. 法官及檢察官進用考試應採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有效期間為5年,第二階段應考資格之學歷條件、論文著作、應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等條件,遴選組織、遴選方式、程序及其他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與司法院、法務部研擬之,未通過第二階段遴選之應考人得於通過第一階段考試後4年起取得身心健全證明者,得申請免試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證書。相關制度之變革,建議於本法通過後三年,考試院應會同司法院及行政院共同研擬法官與檢察官之進用採二階段考試之可行性與相關配套措施,並至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

b. 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考試進用法官佔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c. 自法官法施行後一年內,司法院應就參審制、陪審制及觀審制之優劣,至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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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7(二) 參與王院長召開之法官法協商會議,由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成員以及評鑑委員會成員等重要議題尚未達成共識,預計6/10再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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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5(三) 黃淑英委員於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如下:辦公室接到民眾陳情,一名女性按摩師因遭同居人家暴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此地方法院法官一聽到聲請人職業時,非常固執,一口咬定該名聲請人從事的就是色情行業。並在隨後幾次出庭,除未就聲請人受家暴之情況有所調查或瞭解,反而勸聲請人不要從事「按摩業」。除此之外,亦有民眾陳情該法官,於親權案件中,竟在庭上表達「兒子判給媽媽會變成娘娘腔。」,且該法官在其法院舉辦之保護性業務法官座談會已當眾承認曾這樣說過,甚至進一步表示,現在的社會環境讓孩子接觸女性機率太高、太頻繁,造成男孩觀念太娘等等。不僅如此,該名法官脫序與不適當言論不斷,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今年三月通過懲處,卻僅是記警告一次。不適任的法官卻缺乏評鑑、退場機制,是一嚴重問題,按目前法官法協商結論,當事人無請求評鑑之權利、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缺乏外部機制,恐無法達到讓不適任法官退場的功能,司法院應加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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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3(一) 黃淑英委員於法官法協商時針對評鑑委員之性別比例提出「評鑑委員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修正動議,由於尚有法官人事委員會是否應有外部參與機制、誰可請求評鑑法官、職務法庭是否採參審制等重大爭議,故待下次協商時再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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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四)黃淑英委員辦公室出席法官法協商,通過§2、§4、§5、§30、§34、§50、§69、§76等條文,全案已協商完畢,惟民間團體關注之法官來源、法官評鑑事由等項目,仍未納入團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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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4(四)法官法召開協商會議,尚有第5條第1項、第30條、第69條、第76條尚待協商,其餘均協商完成,主席裁示近日將再召開協商尋求條文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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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3(一)、100/1/5(三)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定審議法官法,經委員會初審通過,保留條文需交付黨團協商。本次審議通過法官評鑑、職務法庭等重要章節,然於法官評鑑事由、評鑑委員組成、職務法庭組成等重要議題均未納入民間團體意見。

99/12/22(三)、12/23(四)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定審議法官法草案,目前審議進度至§ 30-1,其中§16、§18、§19、§21、§22、§30、§ 30-1保留,通過部分主要為涉及法官會議及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之組成及運作。針對法官評鑑議題,黃淑英委員發言如下:根據法官評鑑辦法,目前司法院已有個案檢舉評鑑機制,然目前效果不彰,故仍應建立全面評鑑制度。並且,應採個案評鑑及全面評鑑制度雙軌併行,如此可避免政治力不當介入。再者,如擔心行政流程繁瑣、效率不彰,則全面評鑑制度未必需每年、每名法官均受評鑑,可分區或依年資進行評鑑。

* 99/12/6(一)、99/12/8(三)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定審議法官法草案,目前審查進度至§15,惟§5第一項、§5-2、§6、§9、§10、§11、§15等條文保留。已通過部分確認本法名稱為「法官法」,同時,柯建銘委員提出法官、檢察官考試與研習之修正動議均未獲通過。

﹡99/11/11(四)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定審議「法官法」,黃淑英委員質詢司法院秘書長如下:

(1)有關二次金改一案,特定媒體及名嘴因裁判結果與其預期不同,紛紛撻伐法官,其中馬英九先生的發言則是總統試圖干預司法的最壞示範。淑英指出,馬先生將二次金改一案與白玫瑰事件的案例類比相當不妥,白玫瑰事件是法官缺乏性別意識的裁判,二次金改則是因為政治的對立,造成部分人民的不滿。另外,馬先生主張中科三期不需停工,此種行政機關公然違反法院裁判的行為,是「信賴保護」,然而,信賴保護的認定應由法院裁判,非行政院、總統說了算!中科環評案的裁判中,法官即權衡人民健康及場利益,認為無信賴保護之必要,才會判決該行政處分無效。

(2)針對目前法官由隸屬於法務部下的司法官訓練所訓練,黃淑英委員表示,若要貫徹司法改革,就必須徹底解決法官與檢察官同訓的問題,司法權才能真正獨立。

﹡99/11/1 (一) 司法法制委員會舉辦法官法公聽會,黃淑英委員發言指出:

(1) 以刑事訴訟法的角度來看,法官與檢察官擔任的職責有極大差異。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刑事追訴權,法官則需公平審判。我國雖然審檢分隸多年,但法官和檢察官始終沒有真正分離。長久以來檢察官與法官同考同訓,審檢分隸並未真正落實。若要貫徹司法改革,就必須徹底解決同考同訓的問題,淑英認為,雖然短時間內無法針對司法官考試的問題立刻改善,但至少先從改善同訓著手,尤其,司法官訓練所必須回歸司法院,讓司法院自己訓練法官,司法權才能真正獨立。

(2) 最近有許多爭議裁判,讓人民驚覺我國竟然缺乏監督、評鑑法官的機制。淑英表示,當有爭議裁判發生,針對這些個案,應有調查機制,如經調查確有問題,即應送監察院及職務法庭處理。另外,針對所有法官進行定期全面評鑑亦有其必要,以避免一些不適任的法官,始終躲在一些認真的法官背後。

﹡97/5/16(五) 淑英辦公室參加司改會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合辦法官法之理想與現實座談會,以瞭解學者專家對於法官法修法之意見。

﹡97/5/15(四)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定審議法官法,淑英委員針對與蘇震清委員共同提案之法官法進行提案說明:由於我國對於法官制度立法相當缺乏,分別散見其他法規,無統一適用的法典,無法彰顯憲法所賦予法官獨立審判的精神。為了解決目前司法遭遇的問題,在淑英提案的法官法版本當中特別重視法官的來源與評鑑。為提升人民對法官裁判之信賴,吸引優秀人才投入法官職務,本草案規定法官應從實任檢察官、執業六年的律師或學者遴選,並為配合法官任用制度之改革,明定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停止辦理司法官考試關於法官部分。另為落實法官評鑑目的,提案成立財團法人法官評鑑基金會,並成立職務法庭,建立對不適任法官的退場機制。同時規定法官每年應從事在職進修,並可提出研究計畫帶薪進修、或留職進修,以避免與社會脫節的判決出現、真正保障民眾的權益。另外,針對是否要於法官法一併處理檢察官的問題,淑英認為檢察官有其獨立辦案、檢察一體的特性,因為貫徹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也使得檢察官的評鑑與淘汰機制更形重要,檢察權是否能夠公正行使,關係審判獨立之目標是否能夠達成及國民與社會對正義之追求是否得以實現,故民間一直都有應儘速另立檢察官法的呼聲。故在本草案暫有檢察官專章之規定,並明定本法與檢察官相關之條文,將於檢察官相關法制定後失效。

後委員會進行逐條審議,針對法案名稱應為「法官法」或「司法官法」在場委員仍無法達到共識,故委員會決定擇期再審。

﹡97/5/2 (五) 淑英委員提出之民間版「法官法」草案,針對法官遴選、評鑑、職務法庭、繼續教育等有全盤規定,目前已一讀付委。

﹡97/4/24 (四) 上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官法」以及「司法官法」,會中淑英委員委員發言表示:

(1) 將法官與檢察官並列之「司法官法」之問題:因為台灣自1980年審檢分隸後、以及歷次刑事訴訟法的改革,在在都可以觀察到檢察官與法官之角色、定位、及功能有重大不同。是否要將法官與檢察官放在一個法律當中規範應仔細思考。

(2) 檢察官與法官應退出政黨:民間對法官、檢察官普遍不信任,檢察官在行使調查權時,為免濫用國家公權力,應讓檢察系統獨立於政治之外,不受干預。而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故更應規範法官退出政黨。

(3) 法官與檢察官之評鑑:應在法官法及檢察官法當中規範法官與檢察官之評鑑機制,同時建立不適任法官與檢察官之退場機制,淑英並表示除民眾得聲請評鑑之外,主管機關亦應思考推廣定期評鑑的可能。

(4) 法官產生方式:淑英認為,應遴選有經驗的律師或檢察官及學者成為法官,以解決目前法官過份年輕、缺乏社會經驗的問題,淑英並要求主管機關應注意三合一考試條例如何與法官法銜接的問題。

(5) 法官之繼續教育:日前曾出現「強吻為國際禮儀」、「襲胸十秒無罪」、「隔牛仔褲摸大腿內側不算性騷擾」等缺乏性別意識之爭議判決,故淑英認為法官應比照醫事人員,全面進行性別主流化之繼續教育,以確保判決符合性別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