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推動情形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03/16
も98/3/10 黃淑英委員出席「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朝野協商,針對尚有爭議條文有以下共識:集會遊行採報備制,且應於4天前向所在地警察分局報備,以便警察機關針對交通與治安部分規劃因應方案,以利於集會、遊行之順利進行;增訂室外集會與遊行10人以下者免報備;增訂集會遊行遇有妨害者得請求現場警察指揮官協助驅離;應報備之集會、遊行有未報備或故意為不實報備者處負責人、代理人或實際負責人三萬以下罰鍰。由於全案尚有多處條文仍無共識,未有共識條文送院會表決。
﹡98/1/13 黃淑英委員出席集遊法朝野協商,由於警政署對於委員提出之條文仍有意見,而民進黨團則認為集會遊行法應修訂為「集會遊行保障法」,朝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方向修法。由於朝野尚無共識,決議下會期繼續協商。
﹡97/12/24 內政委員會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黃淑英委員出席進行提案說明。黃委員表示,本提案最大的變革是將現行法對於集會遊行之限制,轉化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利。其次,與其他修法版本之間最大的不同在於:本版本採取集會遊行三日前報備之規定,之所以有三日的規定是為使主管有時間準備規劃交通、動線,或若有不同意見之團體對於集遊民眾有不友善行為時之應變措施。總之,三日前報備是為主管機關有充足準備以協助遊行民眾。再者,若有不同團體於同一時間與地點籌備遊行,主管機關應加以協調,以期不同訴求皆能充分表達。而鑑於室內集會或宗教、民俗遊行,其所需之公權力協助較少者,則維持現行不需報備的規定。
﹡97/11/18 黃淑英委員提案之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已獲得朝野立委共22位連署,於本日通過程序委員會,目前已送院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