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3/26 黃淑英委員於衛環委員會針對菸捐提出質詢,菸害防制法今年1/12三讀通過調漲每包菸捐增加10元,但施行日期則另外授權行政院定之。然而,菸捐調整至今已超過2個月,卻遲未公布實施日期,衛生署指稱因無法分辨新舊菸而致無法實施,欲決定採用印製或黏貼標記方式,以作為新舊菸品的區分。依國健局估算,若採用黏貼標籤方式,光印製標籤費用,就需耗費6億元,尚未計算黏貼之人力與行政成本費用,不僅耗費過多行政資源,更有圖利廠商之嫌。黃淑英委員同時表示,根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5、37、39條規定,已稅菸酒出廠後,因故必須退還原廠整理、改裝或改製;或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或在運送或存儲過程中,遇火焚燬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皆可向主管機關申請退還菸捐。足證菸捐繳納義務發生時點應為消費時,菸品未發生消費行為前,如發生銷毀或退還原廠時,主管機關仍須退還已繳納之菸捐,顯示廠商繳納金額應為「預繳」性質。因此,一旦行政院公佈調漲日期,消費行為始於調漲日以後者,則應依照新制繳納,而廠商「預繳」金額不足者,應依其庫存量令其補足,無所謂新舊菸之分別,亦不需耗費成本黏貼辨識標籤。
﹡98/03/25 由於菸害防制法規範醫療機構全面禁菸,但根據相關研究顯示精障者約有九成的吸菸率,若立即要求戒菸,恐將造成精神病患者情緒難以穩定,或原為慢性病人轉為急性病人。因此黃淑英委員邀集國健局局長與病友團體代表針對此問題進行討論,最後決定以鼓勵精障者戒菸方式解決,除增加療養機構中多元的活動項目外,並提供戒菸貼片以及免費戒菸門診,以遞減方式協助精障者進行戒菸。此外,國健局局長亦針對調漲菸捐的配套實施方式,與委員進行討論,淑英委員表示反對耗費高額行政成本印製新舊菸品辨識標籤,更應避免有圖利廠商之嫌。
﹡98/01/12 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增加菸品健康捐。
﹡97/12/22(一)衛環委員會排定繼續審查「菸害防制法」,行政院版及國民黨委員版本主要主張將每包菸的菸品健康福利捐增加10元,並將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於健保部分之用途,擴大至補助山地離島、偏遠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保險費等。而民進黨版本則主要主張提高每包菸的菸捐5元,提高部分則專款專用用於癌症防制上。但會議上亦有委員強力堅持需要再增加40元的菸捐,因此最後針對菸捐究竟要調高多少仍未有共識,以致該修正草案保留待朝野協商。此外,委員會議通過附帶決議,衛生署與財政部需試辦一年,要求菸品需有安全防偽憑證和完稅等憑章。
﹡97/12/10(三)衛環委員會排定審查「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行政院版及國民黨委員版本主要主張將每包菸的菸品健康福利捐增加10元,並將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於健保部分之用途,擴大至補助山地離島、偏遠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保險費等。而民進黨版本則主要主張提高每包菸的菸捐5元,提高部分則專款專用用於癌症防制上。黃淑英委員對衛生署提出版本表示質疑,日前菸捐甫調漲過,其對於吸菸率的下降尚未進行完整評估,在健保財務面臨危機之時,提高菸捐究竟是希望能「戒菸救健康」還是「抽菸救健保」?最後因國民黨委員提出需設計菸品防偽標示於菸盒上,造成條文未能達成共識,以致該修正草案需擇期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