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6/05 黃淑英委員與黃偉哲委員共同提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98/1/9 黃淑英委員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強化被告辯護權益、改善羈押之規定,並讓告訴人得陳述意見,請求審判長為訊問。
﹡97/6/25(一) 司法委員會審議吳清池委員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會中黃淑英委員發言表示,司法院自陳按現行法規定,2006年已有84.2%的案件已得適用§310-1有罪判決書簡化之規定,若將條件修改為有罪判決徒刑1年以下,將有92%的案件適用判決書簡化的規定,由於判決書簡化後,法官除記載對被告有利證據不採之理由外,不需論證,如此恐影響被告上訴權益。淑英表示,法官業務繁重,應提升檢察官之起訴品質、避免濫訴,從源頭管控,而非犧牲民眾權益減輕法官負擔。
後主席吳清池委員以上次會議已通過為由拒絕民進黨籍委員針對§165-2提出之修正動議,並裁示刑事訴訟法§310-1、§366-1交付朝野協商。
﹡97/6/19(四) 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針對司法院請吳清池委員提案修正之刑事訴訟法§165-2、§310-1、§366-1拜會民進黨團,黃淑英委員及賴清德委員、李俊毅委員前往接待,會中除對吳清池委員之提案、刑事訴訟法民間修法版本進行討論外,並就日後法官法推動策略交換意見。針對民間團體對於本次修法恐因簡化審程序而損及人權,民進黨團認同聯盟的理念,將給予協助。
﹡97/6/9(一) 司法委員會審議吳清池委員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165-2、§310-1、§366-1,會中黃淑英委員發言表示,台灣刑事訴訟當中無辯護人之當事人比例相當高,以96年為例,第一審無辯護之當事人有173,526人(85.4%),有辯護人之當事人僅有29,624人,僅佔所有當事人之14.6 %,黃淑英委員建議§165-2之修法,應考慮當事人無辯護人時之狀況。在§310-1修法方面,黃淑英委員表示,以96年度的統計資料為例,第一審判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為109,179人,占所有終結案件之63.7%,第二審判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共14,906人,占所有終結案件之57.6%。若判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個案均可簡略判決書內容,影響人民上訴權益甚鉅,修法時應審慎考慮。至於增訂§366-1之修法,黃淑英委員認為司法院應說明其增訂是否於實務上造成排擠§163之問題。
後委員會審議通過增訂§165-2,增訂條文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表示知悉證據內容者,審判長得僅曉示證據名稱,詢問該當事人有無意見。但辯護人之被告客觀尚無知悉證據內容之可能者不在此限」,另§310-1、§366-1擇期再審。
﹡97/6/6(五) 司法院謝秘書長及刑事廳廳長就針對刑事訴訟法§165-2、§310-1、§366-1之修法草案進行討論。
﹡97/5/22(四)下午 黃淑英委員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林峰正執行長針對刑事訴訟法§165-2、§310-1、§366-1之修法草案進行討論。
﹡97/5/20(二) 黃淑英委員與司法院刑事廳劉令祺廳長針對刑事訴訟法§165-2、§310-1、§366-1之修法草案進行討論。
﹡97/4/30(三) 上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定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中黃淑英委員就以下議題進行質詢:
(1) 肯定委員提案,但內容不夠全面:黃委員對於本日吳志揚委員與吳清池之提案,其內容有諸多針對被告及犯罪嫌疑人權益保障之條款表示肯定,但委員亦提醒兩位委員之提案均漏列現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之規定,若未來進行逐條審議時應予注意。
(2) 書記官製作筆錄問題:針對實務上常發生在開庭時因等待書記官打字記錄,常被迫打斷證人、當事人的陳述及交互詰問的進行,使得程序因此中斷、審判時間冗長之問題,黃淑英委員肯定司法院於苗栗施行之試辦計畫,並認為若日後評估成效良好應全面實施。
(3) 反對書記官得摘記筆錄:對於委員提案許可由書記官摘記筆錄要點,黃委員認為因為筆錄是裁判的重要依據之一,應要逐字記錄,才能完整呈現真實,不應委由書記官自行篩選。
(4) 應落實第二百四十五條辯護人在場之規定:自去年起法扶基金會開始推動「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到場陪同服務」開始,實務上發現不少不甚合理的狀況。如,司法警察在訊問當事人的時候,以玻璃帷幕隔絕律師與當事人,導致小房間內的詢問,或是讓律師看無聲的閉路電視轉播,無法真正的「在場」。黃淑英委員要求主管機關應確實落實辯護人在場之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
(5) 修法應納入民間意見,不應倉促修法:多年來,民間團體早已呼籲修改刑事訴訟法當中部分有違人權條文的呼聲,更進而研擬版本。民間版本之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曾於九十五年時送進立法院,然上一屆本院未加審議,後因屆期不連續必須重新提案,目前民間版本已討論到最後階段,將於近日送入立法院。黃委員呼籲本次修法不應急躁,對於有爭議之處,應召開公聽會廣納民間各及相關單位各界意見,避免倉促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