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3/31(二)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其中增列「育嬰津貼」為給付項目,明訂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一子女最長可發給6個月6成薪的育嬰津貼,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6個月,合計最長可請領1年,且不得同時為之。
黃淑英委員於協商時提出,育嬰津貼二階段請領方式,保留1成的津貼於受僱者復職滿六個月後一次請領,旨在讓女性面對其家人時,有更充分的理由要求重回職場,發揮其希望將女性留在職場的立法精神,以實質促進女性就業。同時,亦可降低雇主擔心勞工是否願意復職的疑慮,創造勞僱雙方互信的基礎。且參考世界各國之相關規定,日本與英國亦有相同之設計。由於國民黨委員強烈堅持以一階段方式請領,黃委員為讓該法案能早日順利通過,因此同意以一階段方式給付。
﹡延長失業給付:98/3/19(四)黃淑英委員擔任衛環委員會主席,排定審查「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主要審查民進黨團提案延長失業給付、以及增列「長期失業者」為主管機關致力促進就其就業,且於必要時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之對象。雖然針對延長失業給付自去年9月至今已不斷進行討論,原希望能於當天進行法案的逐條審查,以儘速完成修法,但國民黨委員於會議上要求要待國民黨版本完成後再進行審議。由於國民黨版本尚未進入程序委員會,最快也需3個禮拜後才能交付委員會審查,黃淑英委員表達希望能於當日進行充分討論,也可就所有委員共識進行條文的文字調整,以搶法案之時效。但國民黨委員堅持要等國民黨版本才可進行實質審查,由於委員會中國民黨委員為多數,最後僅能裁示擇期再審。
﹡98/1/13(二)黃淑英委員與陳節如委員召開「育兒父母可請有薪育嬰假」記者會,黃委員表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長期被討論,卻始終未能實現,希望今天朝野能夠通過。目前行政院規劃育嬰津貼以「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成發放,黃委員提出應以「全體投保薪資」6成發放,讓較低薪、弱勢的家庭,有較強烈的動機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無論通過此版本或院版,都樂觀其成。此外,針對勞委會主委曾在公開場合說,失業潮嚴重,若推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增加女性申請育嬰假,可空出許多職缺,有助失業數字不再提升。黃淑英委員於記者會上表示勞委會不應該把育嬰假當成調整失業的機制。
由於當天有關育嬰津貼的法案審查不斷流傳許多不實訊息,黃淑英委員與民進黨不斷遭執政黨在外放話抹黑,因此,黃淑英與陳節如、田秋堇、潘孟安委員共同召開「國民黨反對育嬰津貼、反對延長失業給付,嫁禍民進黨」記者會,黃委員於記者會上表示,連日來,執政黨不斷在外放話表示黃淑英委員與民進黨反對育嬰津貼、不願簽署育嬰津貼的協商結論等不實言論,皆屬抹黑栽贓。民進黨早已簽署協商結論,排定議程的主導權也不在只有27席次的民進黨手上,事實上為國民黨有委員反對該法案,卻嫁禍民進黨,以混淆視聽。
﹡98/1/12 黃淑英委員召開朝野協商會議,針對陳節如委員提案「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修正條文授權主管機關若認為經濟不景氣或有其他緊急情事時,得延長給付期限三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三個月。然而執政黨卻藉故以該修正內容茲事體大需從長計議、協商不符合程序等理由,反對於此會期中完成修正,致使該修正草案須待下會期才能繼續處理。
﹡97/11/6 衛環委員會排定審查「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行政院版與委員提案版本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保險給付項目,院版為給付半年六成薪(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父母可合請一年;委員版本則主張給付兩年八成薪(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但由於在場有委員反對育嬰津貼由就業保險支出,故相關條文皆遭保留,須再召開朝野協商會議進行協商。此外,此次修正條文中,院版亦將外配與陸配納入就業保險適用範圍,但因為在場許多委員的反對,該條文也遭保留需待協商。
﹡97/10/9 衛環委員會排定審查「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黃淑英委員針對該修正案提出以下質詢:
(1) 由於育嬰津貼的發放,如何發、財源在哪…等,目前在婦女團體、勞工團體及企業間的意見尚有分歧,勞委會應積極向各界尋求共識。
(2) 勞委會為做育嬰津貼發放之評估進行問卷調查,但樣本卻只抽女性,雖問卷中亦問受訪者認為其配偶是否會有意願申請,但仍難以呈現出實況,此外,由於內政部保母補助計畫剛通過實施,也會相當程度影響勞工選擇育嬰假的可能,應也放進問卷中,其問卷結果才能有助於進行相關政策評估。
(3) 目前行政院版之育嬰津貼規劃由就保基金支出,其增加相關給付後,整體支出將達費率之頂,在過去失業率下降但失業給付仍增加的情況下,估計面臨馬上的經濟不景氣,未來失業率恐將攀升,屆時就保基金恐將難以支應,勞委會應做整體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