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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推動情形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0/10/20

﹡99/10/20(三) 黃淑英辦公室出席內政部召開「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會議主要討論欲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觸摸罪」改為提高刑度、罰未遂犯、公訴罪等,此外亦討論性觸摸罪之加害人自願接受治療者,是否提供認知教育輔導並予以補助。黃淑英辦公室表示,單一提高「性觸摸罪」之刑度,而未考慮刑法其他相關條文一併修正,恐產生不符比例原則問題,且目前「性觸摸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有所不妥,唯內政部表示目前地方法院執行「性觸摸罪」裁判確定情形,多半在判決六個月以下。黃淑英辦公室認為其應屬法官量刑判斷問題,非以提高該條文刑度得以解決。此外,針對處罰未遂犯方面,恐難以認定,執行上應有困難。而針對改為公訴罪部分,由於性觸摸罪其手段尚未至強制脅迫等,雙方權力關係也不必然有極大懸殊,往往有時被害人在發現時亦能自行要求其道歉賠償等,因此同時考量被害人之自主權,應無公訴之必要。另,針對補助輔導教育方面,黃淑英辦公室表示,若認為該類犯罪行為人應接受教育輔導,則不應只針對自願治療者,應有一套評估機制。

﹡98/1/12 性騷擾防治法第一條修正草案修正經院會三讀通過,主要為順修條文文字。

﹡98/1/8 內政委員會審查「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黃淑英委員針對性騷擾防治法的落實情形提出質詢,由於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應設立申訴管道及訂定防治措施之規定,涵蓋範圍甚廣,所有的便利超商、餐廳等都已符合該法所規範的對象,卻未看到各店家有所遵守,但依目前裁罰情況來看:96年1件;97年1-9月0件,顯然行政機關落實成效低落;此外,委員亦針對該法將性騷擾案件交由雇主進行案件調查,其專業性以及受僱人隱私暴露於職場等問題,要求內政部進行檢討與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