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師法三讀通過!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01/16
﹡98/1/12 黃淑英委員參與聽力師法協商,最後協商決議決定增訂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聽力師對十二歲以上之人,於執行聽覺輔助器驗配、從事聽覺輔助器評估挑整所必要之聽力測試,於不須經醫囑,與為取得聽力師證照之助聽器從業人員相同,聽力師法並於當天晚上順利三讀通過。
﹡97/12/22 聽力師法經委員會附議將交付朝野協商。
﹡97/12/19 黃淑英委員與中華民國助聽器同業聯合協進會代表進行會面,該團體乃為12/17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之法案內容進行遊說。委員除聽取協進會代表之意見外,亦告知協進會代表遊說法案必須按遊說法辦理登記,淑英委員並於會面後,即按遊說法規定向立法院辦理接受遊說之登記。
﹡97/12/17 衛環委員會排定審議聽力師法,該法於本日經委員會初審通過,主席裁示不需協商逕付院會二、三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