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體試驗部分)三讀通過!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04/21
※ 09/5/1(五)黃淑英委員提案之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院會三讀通過,黃淑英委員表示,關係著人體試驗受試者權益保障的制度經過四年努力終於向前邁進了一小步!本次修正主要是擴大醫療法規範的人體試驗範圍,將為數眾多的學名藥生體可利用率及生體相等性納入規範。其次,為落實告知後同意法則,增訂研究者應告知受試者之項目,並且增訂以弱勢族群,例如:兒童、身心障礙者為受試者時,應以促進該族群健康福祉為目的,以避免淪為醫療試驗之白老鼠。再者,為確保人體試驗遵循相關法規與倫理準則,增訂對機構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成、運作、查核等規定,並且要求倫理委員會委員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本次修法雖小有進展,然距離提供受試者完善保障仍有很遠的距離,特別是在國家政策不斷提倡生物科技發展的同時,人體研究受試者保護專法仍有其必要,後續仍待繼續努力!
※ 09/04/16 衛環委員會審議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正主要針對關於人體試驗部分之規範,共有黃淑英委員與行政院二提案。會議通過條文重點如下:
1. 擴大人體試驗規範之適用範圍,學名藥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性之人體試驗納入規範。
2. 增訂人體試驗應尊重受試者自主權、隱私權以及健康權等基本原則。
3. 增訂人體試驗計畫審查人員應遵循利益迴避,並應建立查核、監督機制。
4. 落實受試者告知後同意法則,並增訂以弱勢族群為受試者之特別保障條款。
5. 增訂禁止以不當行為影響參與之意願之規定以及不得對退出試驗者減損醫療照顧基本規範。
※ 09/03/20 黃淑英委員提案修正醫療法部分修正草案,內容包含:
1.擴大人體試驗規範之範圍,將學名藥納入;
2.增訂人體試驗原則;
3.增訂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組成、利益迴避及審核機制;
4.增訂特別保障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