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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三讀通過!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12

※ 09/5/12(二)本日人民團體法三讀通過。未來受監護之人無法擔任人民團體之發起人,而受輔助宣告之人則無本項限制。

※ 09/4/27(一) 為配合去年民法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輔助宣告二級制,內政委員會排定審議人民團體法等十五個法案,淑英針對人民團體法進行提案說明如下:目前人民團體法規定,受禁治產宣告之人不得為人民團體之發起人。為配合禁治產宣告已由監護及輔助宣告取代,而擔任人民團體之發起人應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擔任為佳,按民法規定,受監護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故不宜擔任發起人。於受輔助之人方面,由於擔任人民團體之發起人,為一單獨行為,按民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七十八條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單獨行為時,若非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須得輔助人允許,否則該單獨行為無效,故淑英提案受輔助之人亦不宜擔任人民團體發起人。

※ 08/10/17 為配合民法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輔助宣告,淑英提案修正人民團體法,受監護及受輔助之人不宜擔任人民團體法之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