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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三讀通過!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0/06/01

99/6/1(二) 工會法三讀通過,黃淑英委員於院會表示:勞動三法歷經多年的討論,雖「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已於2007年、2009年先後通過,獨缺「工會法」仍討論多時未能達成共識,由於勞動三法環環相扣,缺一不可,使得目前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仍有部分條文尚未施行施行,包括勞資爭議時的調解、仲裁、裁決等規定,尚待工會法完成修法後才能正式施行。此外,工會法的修正讓勞工更能自由組織工會,使勞工能有效行使團結權,讓勞動三法得以完整發揮功效,確保勞工權益保障。

98/5/7(四)衛環委員會排定審查「工會法條文修正草案」,該法長久以來最大的爭議為教師是否可組織工會,委員會初步審查通過教師可組織工會,但針對教師得組織之工會類型則先行保留,其他包括公司過半人數加入該企業工會者,其餘勞工是否應強制入會、工會聯合會是否應置專任秘書長或總幹事、是否應限制外國人擔任工會理監事、工會理事長是否連選得連任、會費應設上限或下限,以及理事長之會務假是否有程度上之限制等相關條文則暫行保留,留待下次委員會繼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