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一)黃淑英委員提案之國民年金法草案完成三讀,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1) 將保費計費方式由月計費改為以日計費。
(2) 增訂生育給付之相關條文,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按月投保金額17,280元,請領1個月生育給付,若為雙胞胎以上,則可按比例增加發給,但同時符合其他社會保險請領資格者,只能擇一請領之。
(3) 放寬國保納保資格,於國民年金制度施行前(九十七年十月前)或實施後十五年內,凡領取相關保險老年給付的年資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給付總額未達五十萬元者,都可加入國民年金保險。
(4) 針對被保險人未納保費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配偶明定罰則條款,因考量許多遭受家暴的被害人還要負擔加害人繳納義務,不合人情常理。本次增訂被保險人持「正當理由」者,經中央主管認定後可免負連帶繳納義務以及罰則。
※6/9(四) 協商國民年金法,此次協商針對第七條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之納保資格及相關配套條文討論,最後決議如下:
(1) 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合計未達15年或領取1次老年給付未達50萬元。但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2) 本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給付合計未達15年或領取一次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未達50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老年給付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3) 領取公教人員養老給付或退伍給付者,需折抵至原累計達原領取給付總額。
※100/5/26(四) 衛環委員會召開國民年金協商會議,經黃淑英委員爭取並獲與會委員贊同,通過增訂生育給付規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按月投保金額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則按比例增給。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或補助,僅擇一請領。本法修訂後,未來婦女無論在職與否,都可以向勞保或國保申請請領生育給付。
※ 99/12/22(三)、12/23(四)衛環委員會排定繼續審議「國民年金法」,黃淑英委員提增列生育給付修正動議。對於本次修法內容,黃淑英委員主張如下:1.依現行規定,於一般被保險人保費上,中央主管機關應負擔40%,被保險人自負60%,且中央主管機關針對40%的部分應足額提撥。然於修法後,中央主管機關將只負擔已繳費者之保險費用,黃淑英委員擔憂被保險人有10年補繳權利,若10年內將國保欠費一次繳清,屆時可能會造成國保基金無法負擔的財務壓力。因此,為國保永續及財務穩定,主管機關仍應設定最低提撥率,如:目前已繳費率為60%,政府不應只負擔60%保費,應多負擔10%保費,以分擔未來可能的財務負擔。2.針對內政部提案刪除國保夫妻互負繳納義務罰則,黃淑英委員建議應修正為如無正當理由不負擔配偶保費者將被施以行政罰。國民年金法審議結果:保留生育給付、被保險人投保資格放寬等條文,其餘通過。
※ 99/11/22(一)衛環委員會排定審查行政院版國民年金修法草案,黃淑英委員質詢此次修法將以月計費改以日計費,本條文於去年由陳瑩委員擔任召委排定審議,已經完成委員會審查及朝野協商,然而國民黨遲遲未簽協商結論,顯示內政部未積極推動本條文導致民眾權益受損。此外,針對內政部刪除處罰夫妻互負繳納義務之修法理由之一:「因其它社會保險未有類似規定」提出質疑,因全民健保法有工作的配偶亦有以眷屬方式替無工作配偶繳納保費的規定,所謂「社會保險未有類似規定」並非事實,顯示此修法理由不具正當性。另針對民眾陳情表示,向國保申請喪葬給付,因行政流程緣故,需8個星期後才能獲得給付,對弱勢家庭處理喪葬事宜亟需花費,無法發揮即時效果,因此黃淑英委員要求內政部應儘速改善,以合乎民眾需求。
※ 99/4/8(四) 衛環委員會排定審議社會司解凍案,黃淑英委員針對國民年金議題質詢如下:
(1) 黃淑英委員表示,民眾選擇參加勞保不加入國保的原因,是因為勞保所得替代率高以及勞保多生育給付,除此之外,參加國保的婦女健保費比透過職業工會投保勞保的婦女多繳8,880元,顯見參加國保只有保費繳的少的好處,其它誘因很低。按《國民年金法》第10條規定,國保第3年將提高保險費率0.5%,但國保基金足以支付未來20年的給付時不予調整,國保今年即將滿3年,由於我們繳付率始終低於6成,根據財務推估預計19年後國保將會破產,今年勢必依法必須調高國保費率,故請內政部應該要提早因應。
(2) 上會期委員會審查國民年金法,將保費以月計費改成以日計算以及增加特定狀況夫妻未盡互負繳納義務者得免除罰則,如此攸關民生法案被阻擋而未排入院會討論事項,顯然內政部對本案不夠積極或是不重視。黃淑英委員最後要求內政部應積極努力讓本案可以儘速通過以造福人民。
※ 99/1/11(一)衛環委員會去年修正國保計費由『月』改『日』,因為討論施行日期時,行政部門表示需要時間準備,但當天沒有併案審查國保施行日期之條文,因此由淑英辦公室提出修法條文後,再召集協商。黃淑英委員於協商會議中同意應給行政部門準備時間,但是本法攸關民眾權益應盡快實施,不應超過一年,最後經在場委員協商後,施行時間從99年10月1日開始。由於國民黨委員對協商結論仍有意見,故無法於本會期三讀通過。
※ 98/12/29 黃淑英委員提出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保險年資定義及保險費計收方式重新規劃之施行日期。
※ 98/12/28(一) 衛環委員會排定審查「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最後按黃淑英委員提案版本修正通過,修法結果如下:
(1) 將計費方式由月改日計費。
(2) 夫妻應負連帶繳納義務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需接受罰鍰,但有以下情況不在此限:A. 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B.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C. 持有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家庭暴力被害人。D. 失蹤。E.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F. 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98/6/2 黃淑英委員提出「國民年金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1.將國民年金保費由月計算改為以日計算。
2.增列民眾持正當理由,無力幫配偶繳納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可免除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