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4(五)社維法修法草案針對性交易問題進行協商,由於未獲得共識,最後由院會表決通過行政院版本,除專區外娼嫖都罰,黃淑英委員於院會提出三讀感言:大法官釋字666號解釋,宣告社維法「罰娼不罰嫖」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並於2011年失效。對於能在失效前完成修法、避免法律空窗期雖感欣慰,但對於執政黨以多數優勢支持荷蘭已宣告失敗的「性交易專區」管理模式,而非瑞典「罰嫖不罰娼」模式感到非常遺憾。執政黨表示性交易是不會消失的行為,為保障弱勢女性生存,因此設置性交易專區,然而,對經濟弱勢婦女的保障,應是提出好的勞工、社福政策,而非設置專區任其自求多福。紅燈區的設置是明定男性嫖妓的合法性,保障男性嫖妓權,如此人口販賣問題將難以得到解決。此外,2007年1月,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其中第六條明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因此,未來專區應採一樓一鳳或合作社模式,不應有營利之媒合者,且行政機關應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其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讓台灣走向尊重人性尊嚴、促進性別平等之方向。
11/11/2(三)、11/3(四) 參加社會秩序維護法協商。
11/10/25(二)台北市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來訪拜會,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遊說。
11/10/25(二)內政部長江宜樺來訪,針對因應大法官第666號解釋後,社維法第80條第一項即將失效之相關修法問題。黃淑英委員表示,目前行政院版將性交易專區之設立與否等相關事項完全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對於此類爭議性並涉及價值觀的議題應思考導入公民自決的機制,讓民眾有機會思考與討論。
11/9/20(二) 黃淑英委員與書記長翁金珠代表民進黨團接待「反性剝削聯盟」之拜會,瞭解團體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性交易部分立場。反性剝削聯盟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罰娼不罰嫖」即將在2個月後失效,屆時可能會面臨性交易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呼籲立法院能盡速修法,通過「罰嫖不罰娼」並「嚴懲獲利第三者」。黃淑英委員對團體立場表示認同,並將盡力推動符合團體立場之修法。
09/6/2 黃淑英委員與黃義交委員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如下:罰嫖不罰娼,對購買性交易者處以罰鍰,另課予其接受講習之義務,並明訂相關罰鍰應專款專用於改善弱勢女性之處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