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醫療廣告)推動情形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05/16
*
2011/5/16(一)衛環委員會審議醫療法,其中,黃淑英委員提案之醫療法第10條(醫療社工納入醫事人力)、醫療法第85條、第85-1條、第103條、第104條(醫療廣告管理)等法案,經委員會審議後決議不予通過。另第4條、第90條、第115條(國際醫療專區化、公司化)、第56條、第101條(安全針具)、第82條(醫療行為去刑化)等條文保留,擇期再審。
*2009/6/2 黃淑英委員提出醫療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提案內容如下:
1.醫療機構於刊載廣播、電視、新聞紙、雜誌之醫療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2.提高罰鍰為新台幣20萬以上100萬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