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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健法推動情形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06/04

﹡98/6/4(四)衛環委員會審查「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十條及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將此法中「禁治產人」之詞修正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至於有關於人工流產、結紮手術之實質內容規定未做任何修訂。

﹡97/07/16 黃淑英委員提出「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內容針對生育健康促進機制、生育健康諮詢機制、性健康教育課程、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條件、生育風險補償基金等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