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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後續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07/14

7/14(二)針對6月11日淑英於衛環委員會針對「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之補償金法規解釋過於嚴苛提出之臨時動議,法務部函令解釋表示,申請補償金程序中死亡之漢生病患,由於已提出申請,應可認為該補償金請求權以為承諾,與一般金錢債權無異,仍得由繼承人繼承該補償金請求權,不適用一身專屬權之規定。

6/11(四)黃淑英委員於衛環委員會針對「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之補償金法規解釋過於嚴苛提出臨時動議,並獲通過。

黃委員指出,據漢生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請領補償金之要件為「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本條例施行前罹患漢生病而現仍生存者」,又據第九條規定此補償金之請求權是一身專屬權,亦即此權利僅限於本人行使,不得讓與他人。但其所限制之「不得繼承」意指該權利之本身,而轉化補償金時為一般財產,並無不得繼承之限制。然衛生署於漢生病補償金之申請事宜上,卻主張必須在補償金核發時,當事人仍生存方得請領。然由於漢生病患大多年紀老邁,申請核發之程序冗長,有多起漢生病患等不到最後的正義,於申請過程中過世,其申請案卻因此遭駁回之事例。再者,目前申請案皆透過縣市政府衛生局,縣市政府需待申請案全數收齊後才轉送衛生署,行政程序耗時費日。為落實漢生條例之精神,秉持照顧漢生病患之立場,建請衛生署,針對申請、核發之相關事宜,以及法規見解重新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