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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權益相關)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11/26

98/11/26(四)財政委員會排定「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股權轉移專案報告」,黃淑英委員針對金融機構併購問題,質詢金管會主委,依照「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金融機構提出合併申請時,有關勞動關係移轉部分的保障未臻明確,導致許多併購案中,僅就員工是否留任等問題進行規劃,對於勞工未來勞動條件是否有不利益之變更,或者併購案之相關資訊揭露等皆未有所詳細規範,因此,黃淑英委員要求應明確訂定合併契約書中應記載勞工權益事項。

98/11/23(一)黃淑英委員於衛環委員會向勞委會王如玄主委提出以下質詢:

企業併購中勞工權益保障:近年來企業併購案數不斷增加,但對於企業併購中的勞工權益保障,卻鮮少有相關完善的法令保障,尤其近來幾件金融機構併購案件,屢屢看見勞工為保障權益而走上街頭,顯然現有法令仍有所不足。以德國為例,明確在民法中規定:受讓公司承受移轉時所有存續之勞動關係的權利義務,即表示「企業併購」不得成為雇主解雇之理由,甚至規定受僱人與原公司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受讓公司需全部接受,並於營業移轉日一年內,不得為不利於受僱人之變更。反觀我國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卻明文規定雇主可因公司轉讓因素,終止勞動契約。導致勞工於企業併購中毫無保障,因此,黃淑英委員要求主委應針對相關問題進行研議與改善。主委會上承諾,將於三個月內蒐集他國相關法例。

98/11/18(三) 黃淑英召開「企業併購中的勞工權益保障」公聽會,針對近年來企業併購案數不斷增加,但對於企業併購中的勞工權益保障,卻鮮少有相關完善的法令保障,尤其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允許「企業併購」成為解雇勞工之理由,不僅忽略勞工勞動契約保障,更有違國際立法趨勢。此外,勞工在企業併購後,更可能面臨勞動條件的改變,但也未有具體的相關保障。因此,淑英表示將積極從事相關修法工作。

98/10/28(三)財政委員會協商「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黃淑英委員出席協商表示:企業透過併購案以求得更高產值與利益,卻未思考在企業併購過程中,勞工恐面臨資遣、減薪、勞動條件改變等不安,犧牲勞工權益來換取企業利益,尤其近來金融機構的併購案件越來越多,因此提出在金融機構合併法中,應有更積極明確的條文文字,保障勞工權益。金管會主委與勞委會代表均表同意,因此該法案將會再持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