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12/22
※ 98/12/22 黃淑英委員提案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明訂立法委員基於審議議案、聽取施政報告及質詢之需要,得要求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但資料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應受相關法規限制
※ 98/10/30(五) 黃淑英委員與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針對立法委員為問政需要調閱各部會資料之相關問題交換意見。委員表示,近來各部會經常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為由,拒絕提供問政所需相關資料,然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對象為人民,立法委員本於憲法賦予之職權,與行政院應是行政機關之關係,實非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對象,法務部本身及提供各部會相關法律意見時應提供正確之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