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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監護輔助宣告)三讀通過!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12/22

※ 98/12/2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三讀通過。

※ 98/4/2(四)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定審議黃淑英委員提案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會中淑英做提案說明如下:由於黃淑英委員與陳節如委員共同推動民法修法已於2008年五月修正通過,將我國禁治產宣告制度,修改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二級制。禁治產制度牽涉廣泛,有許多相關法制都必須配合修正,故黃淑英委員英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目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規定,對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被害人驗傷及取證時,應經被害人同意,若被害人為禁治產或未滿12歲之人時,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為配合禁治產宣告已由監護及輔助宣告取代,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故黃淑英委員提出修法,若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或未滿十二歲之人時,應經其監護人同意。在受輔助人方面,考量受輔助人雖其意思表示能力有所不足,但必非全無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應尊重其自主意願。同時,依民法對輔助宣告之規定,受輔助人多準用民法限制行為能力之規定,顯示受輔助人之性質與限制行為能力人類似,仍有同意能力,故對受輔助宣告之被害人驗傷或取證,應不須經輔助人同意。

※ 97/10/17 為配合監護及輔助宣告修法,黃淑英委員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