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1/10(四)黃淑英委員於衛環委員會質詢內政部,指出:新修正的社會救助法今年7月1日上路,當時內政部估計修法效益約可增加照顧低收入戶2萬1千戶,即5萬4千人,中低收入戶估計約18萬3千戶,即53萬6千人,合計增加20萬4千戶、59萬人,然自7月1日至11月4日為止,已核定低收入戶1萬5千餘戶(4萬1千餘人),中低收入戶2萬9千餘戶(9萬5千餘人),總共新增低收與中低人數為13萬7千多人,與當初預估差距十分遙遠。然經濟與社會環境並未好轉,實際情況與預估值有如此大的落差內政部除應檢討之外,縣市審核低收入戶資格寬嚴不一亦是原因,財政較佳之縣市普遍較為寬鬆,財政困窘者則採嚴格標準,如此情形導致同樣是經濟弱勢者在不同縣市獲得扶助可能不同。淑英要求內政部應予以檢討,以避免「中央修法放寬、地方急踩煞車」的情況一再發生。此外,近日媒體報導,台中市清水區一低收入戶家庭,有一名高三女學生,日前被區公所通知因為就讀建教班、有領生活津貼,所以要取消每個月5000元的低收入戶津貼,並且要追回過去六個月的補助共3萬元。建教生因領取生活津貼而被排除低收入戶補助,並不公平,除因建教生所領取津貼並非薪資,且津貼數額隨訓練方式而有差異,內政部應予以檢討,妥適照顧弱勢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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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10(五) 黃淑英委員出席民進黨團「社會救助法嘉惠85.2萬弱勢貧窮 籲吳揆信守承諾100年1月1日實施」記者會,指出此次社會救助法修正真是一波三折,當初行政院因主計處認為修法將導致增加50億經費而退回草案,而導致修法延宕至今,也使得無法更即時地照顧弱勢民眾。而本次修正,雖已大幅放寬規定,但是長久詬病的核定所得仍未取消,是為德不卒之處。
(2)99/12/10(五) 黃淑英委員於社會救助法修正案三讀時,發表如下感言:甫公佈的99年第三季社會救助低收入戶超過11萬戶、人數已經將近27萬人,又創下歷史新高。雖然戶數、人數屢屢創新高,然而此數據只是冰山一角。此次修法,不僅修正低收入戶的列計條件,也首度納入中低收入戶,將可讓更多貧窮民眾獲得扶助。然淑英的提案—「全面取消核定所得」,並未獲得通過,此次僅將長期失業以及55歲以上中高齡失業民眾不列計核定所得,雖仍有不足,但希望對因失業,而深陷貧窮處境的家庭能有所幫助。「反貧窮,要生存!」是最近稅改聯盟等社運團體最重要的訴求之一,貧窮的問題亟待朝野與行政機關多加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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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19(五)黃淑英委員出席社會救助法協商表示,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關於工作收入之計算,應考慮目前中高齡失業者再就業不易,不應逕自核定所得,導致全戶無法獲得社會救助。其次,第五條之二,關於不列入家庭財產的土地,除應包含因土壤、地下水污染而列為控制或整治場址的土地,亦應納入因天然災害致無經濟價值的土地,以避免需要救助民眾因此難以獲得扶助。經討論,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施行日期送大會表決外,其餘條文完成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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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1(一)、11/3(三) 繼續審查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黃淑英委員表示,依據行政院草案的規定,在五都合併之後,大台南地區最低生活費反低於其他台灣省15個縣市之金額,並不合理。再者,在工作收入的計算上,行政院草案僅將16~20歲、60~65歲,以及身心障礙者於核定所得上減列至7成,此種計算方式仍無法解決中高齡長期失業導致家庭生活陷入貧窮,而無法取得社會救助的問題。另外,此次修法新增「中低收入戶」為扶助對象,然行政院草案似缺乏具體的救助措施。經過審議,黃淑英委員所提社會救助法修正案之增訂中低收入之產婦及嬰兒之營養、托兒、教育等各項補助、因經濟發生重大變化之短期生活扶助以及脫貧計畫之相關規定等,獲得出席委員支持而通過。除工作收入、財產列計以及擴大適用範圍之新修正案施行日期等條文仍有爭議送朝野協商外,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完成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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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27(三)、10/28(四)衛環委員會審議社會救助法修正案,通過條文重點如下:1.教育人員等六大類專業人員應負社會救助之通報義務;2.放寬懷孕低收入戶地方府得增加戶補助之條件;3.增訂主管機關應每五年進行低收入、中低收入戶之生活調查;4.新增主管機關應促進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社會參與之義務;5.增訂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自負額補助1/2之規定;7.增訂遊民相關輔導關懷體系之規定。其中,1、3、4、5等皆為淑英所提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之主張。由於全案於貧窮線與家戶財產之計算上仍未取得共識,因此,將擇期再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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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21(四) 衛環委員會審議社會救助法,黃淑英委員於大體詢答時針對低收入戶人口創新高及社會救助法的「核定所得」提出質詢。今年低收入戶人口創歷史新高,自2008年馬總統就職至今兩年來共增加2萬多戶,對此內政部卻發新聞稿表示「被救助人口增加的原因不一定是貧窮現象惡化」,看不到人民因貧窮而受苦。再者,取得低收入戶資格的人數,無法反應真正的貧窮人口,原因在於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的「核定所得」,有很多民眾雖然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但是因為未滿65歲,所以被認為有工作能力,社政機關根據第五條之一就會以基本工資或各職類每人月平均薪資等核定一所得數,最少會被核定每月有17280元的「虛擬收入」,造成許多長期失業民眾無法申請到低收入戶資格。
※99/5/7
黃淑英委員提出社會救助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本日經一讀通過,其修正重點如下:
1.最低生活費改採台灣地區最近一年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到七十。
2.增訂中低收入戶。
3.修訂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4.增訂未產生經濟效益之水利用地不列入家庭不動產計算。
5.增訂懷孕而不能工作者排除於工作能力之計算。
6.增訂低收入戶通報機制。
7.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中、低收入戶之生活狀況調查。
8.協助中低收入戶就業。
9.中低收入戶應自付健保費補助二分之一。
10.低收入戶補助得指定存款專戶,且明訂不得為抵押、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