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條文修正草案(育嬰津貼)三讀通過!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0/04/20
※
99/4/20(二)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黃淑英委員提案之「軍人保險條例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育嬰津貼為給付項目。由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育嬰津貼應另由法律定之。因此,繼勞工、公教人員保險於日前修正通過後,此次修正軍人保險條例,讓軍人也能請領育嬰津貼,算是完備了可請領育嬰津貼之範圍。
※
99/3/29(一)國防委員會排定併案審查行政院版本與黃淑英委員提案版本之「軍人保險條例條文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主要增列育嬰津貼為給付項目。
黃淑英委員於委員會上針對國軍目前申請育嬰假情形提出質詢,根據勞委會統計年報顯示,97年軍保身份申請育嬰假者總計只有38人,相較於勞保身份申請人數3691人,公保身份申請人數1779人,顯然人數相差甚遠,究竟是軍人無照顧小孩的需求,還是軍中申請育嬰假有困難?此外,97年國軍性別人數比例,女性人數僅佔5%左右,但該年申請育嬰假者38人中,男性3人,女性35人,申請人數絕大多數是女性,甚至93年、95年、96年軍保身份男性申請的人數都是0人(女性分別是30人、45人43人),顯然「女性負擔小孩照顧責任」的性別刻板印象,在國軍中更為嚴重。因此,國防部應檢討軍人申請育嬰假的管道是否暢通、友善,同時亦應加強軍人的性別平等教育,鼓勵男性共同參與育兒責任。
※98/12/1 黃淑英委員提出軍人保險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給付項目,並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及發給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