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18(二) 環境教育法三讀,黃淑英委員發表三讀感言時表示,對於台灣環境永續發展而言,推動環境教育是重要的工作之一。環境教育法之通過,對推動環境保護的價值與信念的生根與推廣,具指標性意義。然而現今台灣環境與生態所面臨的嚴峻處境,例如202兵工廠、中科三期環評爭議案皆顯露經濟掛帥、罔顧環境正義之思維。因此,政府立法課予民眾上課義務之餘,有決策權力之政府高層應首先具環境永續價值的「綠色的」價值,才能有效杜絕不當的政策對環境、生態的破壞,讓台灣仍有一片好山好水留給我們的後代子孫。
99/4/28(三)衛環委員會繼續審查環境教育法草案,黃淑英委員表示環境教育之推動如於人員上採嚴格認證可能損及現行環境教育之多元性與活潑。並且,由於近年來環保運動之抗爭不斷,認證機制是否將成為對待意識型態相左之環保團體,亦令人十分擔憂。其次,基於大法官第380號與第450號解釋見解,課程安排屬大學自治之範疇,行政院版第16條強制規定各級學校,包含大學,每年應進行四小時環境教育,於大學的部分恐怕有違大學自治之意旨,有違憲之虞,應維持上次審議之結論,即條文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再者,環境教育基金之用途中,包含所謂環境信託業務,亦有所不妥。除此業務與環境教育較無關連之外,以中央每年2億之基金規模似無可能進行環境信託業務,因此將此用途刪除。經多次審議,本法律案完成委員會審查。並通過黃淑英委員所提之附帶決議,即:本法通過後,環境保護之相關補助經費不得要求其人員應具備依環境教育法所訂之認證資格。
99/4/12(一)衛環委員會繼續併案審查「環境教育法」草案,黃淑英委員對於環境教育之推動,在學校與私人事業要求每年應有4小時環境教育,然學校的部分依其他法制或實務運作,大學與研究所是否適合比照辦理,應加以釐清。而私人事業體初期強制要求,且僅規定「一定規模」亦有欠明確。再者,關於環境教育人員與場所等採取認證的機制爭議仍大。因此,本法擇期再審。
993/31(三)衛環委員會排定審議環境教育法草案,黃淑英委員質疑本法對於環境教育之推廣採取較嚴格的認證機制,不僅環境教育場所,也包含環境教育的人員,如此是否會使得以推動環境正義、生態永續為目的環境教育,其豐富而多元的價值因而被侷限。再者,「環境教育」依行政院草案是指「..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而環保的價值觀又如何認證?認證的相關規定應謹慎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