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1/09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黃淑英委員於院會表示:選擇哺餵母乳是女人的權利,國家應建立友善的環境讓母親可以自由自在的選擇是否哺餵母乳,過去很遺憾發生有母親在台北故事館等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時,遭受驅趕,此次三讀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明訂保障母親於公共場所哺育的權利,未來任何人都不得予以驅趕、妨礙或禁止。且規定達一定室內面積之公私立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以建立友善的母乳哺育環境。委員同時強調,在該條例通過後,衛生署應積極推動相關政策,但於進行母乳哺育相關宣導時,應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尊重母親選擇」之精神,不得造成母乳哺育是產婦哺乳唯一選擇的錯誤訊息,以避免無法哺餵母乳或選擇不哺餵母乳的母親承受過高的壓力。
99/5/24(一)衛環委員會排定審查「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黃淑英委員提出修正動議,針對行政院版本訂定應設置哺集乳室,卻又訂定該公共場所若因「情形特殊」者,得不設置。由於「情形特殊」過份空白授權,因此黃淑英委員提案修正為「該場所不適合母乳哺育之正當理由」者,才得不設置。另外,並增列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公共場所,應訂定哺(集)乳室管理維護或使用規範。該條文於委員會審議通過,不需協商。同時,淑英亦提出以下附帶決議:「衛生署應積極推廣母乳哺育、建立友善哺乳環境,於進行母乳哺育相關宣導時,應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尊重母親選擇』之精神,不得造成母乳哺育是產婦哺乳唯一選擇的錯誤訊息,以避免無法哺餵母乳或選擇不哺餵母乳的母親承受過高的壓力。」
99/4/12(一)衛環委員會排定審議「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列」草案,黃淑英委員提出修正動議,針對行政院版本將「嬰幼兒獲得母乳權利」列為立法目的,提出意見,黃淑英委員表示「獲得母乳」若為嬰幼兒之權利,則意指嬰幼兒皆有獲得母乳之權利,其權利不可被剝奪,一旦母親選擇以配方奶哺育,即侵犯嬰幼兒之權利,但是否以母乳哺育其嬰幼兒,應為母親以其所處環境之考量,應尊重母親的自主選擇,且條文若明訂獲得母乳是嬰幼兒的權利,恐將造成無法哺育母乳的母親產生壓力與罪惡感。在場委員亦同意黃淑英委員意見,因此將該文字修正刪除。由於委員會委員對於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公共場所應包括哪些能未有共識,因此相關條文保留,需再召開朝野協商會議進行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