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通過!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0/12/21

99/12/21(二)黃淑英委員提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於院會完成三讀。提案內容如下:鑑於勞委會於99年5月4日修改勞工請假規則,將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但「生育」與「生病」不同,若僅於勞工請假規則中納入病假計算,懷孕勞工一旦因安胎需求請病假,則將影響考績、全勤,甚至受其他不利處分。因此將安胎假納入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

99/12/2(四) 衛環委員會排定併案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由於目前於安胎休養僅於勞工請假規則中納入病假計算,則懷孕勞工一旦有安胎需求請病假,將影響其考績、全勤或受其他不利處分等。因此,黃淑英委員提案將「安胎假」規定納入該法中,使女性請安胎假時,不被影響其考績、全勤或受其他不利處分。由於王如玄主委認為將「安胎假」字眼入法,則恐銓敘部等單位必須連動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且亦擔心產生雇主疑慮,故反對於法條中放入「安胎假」一詞,雖黃淑英委員表示「安胎」與「生病」不同,應積極賦予其不同之意義,然而在王主委的堅持下,黃淑英委員為求法案儘速順利通過,故修正文字為「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此外,「家庭照顧假」原規定五人以上公司才需提供,黃淑英委員於委員會上提案將人數限制刪除,讓所有勞工都可請家庭照顧假。初審通過後,黃淑英委員並與劉建國召委共同召開記者會,說明修正法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