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推動情形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05/09
*100/5/9(一) 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黃淑英委員所提案之呼吸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通過新增居家呼吸照護所,以及居家呼吸照護所之設立、管理、收費項目及標準、廣告、罰則等規範;未取得呼吸治療師資格之實習學生,在呼吸治療師指導下於醫院執行業務之年限限縮為一年;刪除特種考試條文。本案於衛環委員會審竣完畢,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100/4/13(三) 衛環委員會審議呼吸治療師法,進度如下:
a.第十三條修正條文未獲通過,但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署於呼吸治療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呼吸治療業務」,函示增訂「執行長期穩定居家呼吸病患氣切更換及維護、痰液排除技術及協助支氣管鏡處置」。
b.提第三章修正動議,增訂居家呼吸照護所之相關規定。其中,通過新增第三章章名「居家呼吸照護所」,提案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署應於兩週內提出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等相關法條,送衛環委員會,再行審議。。
*100/4/12(二) 醫事處石崇良處長前來溝通呼吸治療師法修正案。
*100/04/01 黃淑英委員與余天委員劉建國委員共同提出呼吸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如下:1.修正呼吸治療師法執業範圍。2.增訂長期呼吸照護機構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