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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服務法推動情形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11/17

*11/11/17(四) 衛環委員會排定審議長期照顧服務法,因到場委員人數不足流會。

* 5/5(四)黃淑英委員辦公室代表出席老人福祉協會主辦之「日本介護保險之下服務輸送體系的發展情形對台灣非營利組織的啟示研討會」。

* 5/2(一)、5/4(三)衛環委員會併案審查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黃淑英委員發言如下:

(1)為避免長照侷限於醫事照護,因此法案正名為「長期照顧服務法」;

(2)為明確長照服務體系包含家庭照顧者之權益,於本法第一條,納入家庭照顧者,並課予政府提供之長照服務應具「優質、普及化、多元化、社區化及可負擔性」之特色;

(3)於第三條關於本法用語之定義上,為避免失智症與心智障礙者無法納入長照體系,於身心失能者修訂為「身心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於使用可能之醫療及輔助器具後,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工具使用能力或心智活動能力仍部分或全部喪失者。」,此外,並增訂家庭照顧者之定義。

(4)於主管機關的權責上,中央主管機關不應明訂「提供長照服務」,以避免紊亂地方制度法中,社會福利事務由地方政府辦理之法制序。然資源不足地區中央政府仍有責任督促或提供相關資源,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長照服務。

(5)關於委員提案中的反歧視條文,由於各該專法中已有明訂,建議不予訂定。

本次審查至第五條,其他條文擇期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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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5(五) 與陳節如委員共同提案「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一讀通過。

*11/4/14(四) 黃淑英委員出席衛環委員會召開長期照護服務法公聽會表示,衛生署應釐清長期照護服務法之本質,其中應包含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內容、照顧者及被照顧者之權益保障、長照機構管理等。其次,衛生署應思考長期照護中外籍看護的定位以及外勞政策的方向,到底是縮減或維持現狀應有清楚的態度;而針對外籍看護工的勞動權益,政府應於家事服務法及勞動法規中落實保障,但在法律未修訂前,應研擬是否先於長期照顧服務法中規範。再者,長期照顧以往分屬社政及衛政,衛生署應儘速明定其整合模式與條件及期程。黃淑英委員呼籲,長期照顧服務法是複雜而重要的法案,政府應開放更多討論空間,不應為了執政黨業績而倉促立法。

*11/4/11(一)黃淑英委員辦公室代表出席衛生署舉辦「長期照護服務法綜合說明會」表示:目前各界對行政院版的長照服務法最大意見在於,本法案只有架構,架構之內的內容完全不清楚。而本法所涵蓋或需整合的法規眾多,如未有細緻規劃,如何解決衛生署報告中所提到的現況的問題?其次,民間團體於本法草擬過程中,多次向衛生署針對本版本不足之處的意見,但都未被採納,衛生署顯然不想面對長照現況的問題,如何能架構未來的長照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