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勞動基準法修法三讀!(84-1與超時加班罰則)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06/13

100/6/13(一)黃淑英委員提案勞基法修正草案完成三讀,將其罰則皆提高為五倍,而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計算、基本工資、勞工退休金提撥、勞動契約、職災補償等相關規定之罰則,由原來的新臺幣6千到6萬罰鍰,提高到2萬到30萬,同時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且應按次處罰。此外,針對目前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等之亂象,導致其部分核定之工時常超過勞工身心健康所能負荷,淑英亦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勞工委員會應於5個月內,全面檢討現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其工作時間排除部分勞動基準法工時保障是否合宜,並重新檢討工作者之業種,廢止不適合第84條之1規範性質之業種,且訂定其工時審核訂定參考指引,以確保勞工的安全健康與合理勞動條件。

100/5/5(四)針對勞基法修正草案召開協商會議,由於現行勞基法第84條-1常遭資方濫用,造成保全業等勞工超時工作,黃淑英委員提案主張明定每月正常工時不得超過208小時,但勞委會反對,並表示執行上亦有困難,因此,最後仍按現行條文通過。但黃淑英委員提出附帶決議如下:有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第84條-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部分排除勞動基準法相關工時保障規範。然而,目前不僅核定公告之工作者評定標準令人質疑,實務上也發現地方主管機關於核定工作者之工作時間時,標準不一,導致其部分核定之工時常超過勞工身心健康所能負荷。因此,為確保勞工之安全健康與合理勞動條件,勞工委員會應於五個月內,全面檢討現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其工作時間排除部分勞動基準法工時保障是否合宜,並重新檢討工作者之業種,廢止不適合第84條-1規範性質之業種,且訂定其工時審核訂定參考指引。

100/4/21(四)衛環委員會審查黃淑英委員提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確保勞工權益保障,因此提高違反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計算等相關規定之罰則,由現行新台幣6千以上6萬以下罰鍰,修正為新台幣5萬以上50萬以下,並公布違法之事業單位名稱或負責人姓名,且應按次處罰,但經委員會討論後,罰鍰金額修正為3萬以上30萬以下。此外,因現行勞基法第84條-1常遭資方濫用,造成保全業等勞工超時工作,黃淑英委員提案主張明定每月正常工時不得超過二百零八個小時,但勞委會反對,朝野立委也意見不一,在沒有共識下,交付協商。

1000401 黃淑英委員、林淑芬委員、陳亭妃委員、余政道委員、潘孟安共同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1.提高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計算等相關規定之罰則。2.事業單位需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需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始得另行約定工時與休假。3.彈性工時部份增訂每月總工時上限。

100/3/24(四)黃淑英委員於衛環委員會向勞委會提出以下質詢:

(1) 淑英自今年一月開始針對保全員嚴重超時工作問題,連續召開幾場記者會要求勞委會進行改善,勞委會並發佈新聞稿回應表示:「保全業之保全人員核定每月之正常工時達312小時,勞委會認為尚非妥適。」但台北市勞工局卻於媒體表示「台北市勞工局核備保全員每月工時上限為312小時無不妥。」新北市政府更於召開座談會,達成全月出勤總時數312小時為上限的共識。更誇張的是台北市政府核備日盛保全工時竟高達342小時。地方政府完全不顧勞工身心健康,更與勞委會所稱立場相違背,勞委會應針對地方政府核定亂象進行積極作為。

(2) 勞委會日前公布國道客運駕駛員工時專案檢查結果,針對經營國道客運之35家事業單位進行檢查,發現有12家事業單位,16件違反法令之情事,違法比例超過1/3。而其中「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共10件,占全部受檢家數28%;「未依法令規定給予例假」共5件,佔全部受檢家數14%;「未依規定給予假日出勤工資」共1件,則佔全部受檢家數3%。由於客運駕駛工時往往超長,近來有關客運司機在路上因心肌梗塞突發的案件頻傳,顯示如此的工作時數與壓力早已超過勞工的身體負荷。勞委會應針對客運司機工時與輪班問題進行瞭解,提出合理的改善方案,以確保駕駛勞工的身心健康。

(3)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結婚者,給與婚假八日,工資照給。」但日前發現勞工於年初結婚時請婚假,但年中離婚,至年底又結婚再向公司請婚假卻遭拒絕,違反勞基法之相關保障,顯示目前企業對相關法令並未完整瞭解,勞委會應針對相關規定多加宣導,以免勞工權益因此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