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十條修法推動情形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05/16
2011/5/16(一)衛環委員會審議醫療法,其中,黃淑英委員提案之醫療法第10條(醫療社工納入醫事人力)、醫療法第85條、第85-1條、第103條、第104條(醫療廣告管理)等法案,經委員會審議後決議不予通過。另第4條、第90條、第115條(國際醫療專區化、公司化)、第56條、第101條(安全針具)、第82條(醫療行為去刑化)等條文保留,擇期再審。
1000318 黃淑英委員提出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將醫務專科或心理衛生專科之社工師納為醫事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