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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條例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11/21

11/11/21(一)衛環委員會排定併案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8條之二修正草案,各版本修正重點為擬使身心障礙者請領老年給付年齡,提前至50歲請領、勞保年資滿30年且年滿55歲之勞工得請領老年給付、國營事業單位民營化之員工不受保險年資滿15年方可請領老年年金之限制、已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者,得變更為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由於對於身心障礙者提早請領老年給付之年齡評估與平均餘命、自然退化情形尚無完整報告,故委員會決議於12/1(四)召開公聽會,邀請相關單位進行完整說明後,擇期再審。

11/3/24(四)衛環委員會排定審查行政院「勞工保險條例第15、44、72、79條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修正草案」,將原來由各地方政府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改為中央政府補助、公司未替勞工投保勞保與就保者,或高薪低報者,處以應負擔或差額之保費的兩倍罰鍰提高為四倍,並增列公司應為勞工負擔之保費,卻將其成本轉嫁由勞工自行負擔者,按其應負擔保費之金額處以兩倍罰鍰,並返回勞工多繳納之保費。該修正草案通過委員會初審,將送交院會二、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