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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通過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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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7(二) 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並通過附帶決議如下: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黃淑英委員發表感言如下:本次三讀之性別平等教育法,最主要在於增訂性罷凌事件的處理機制。十年前發生葉永鋕同學在校死亡的悲劇,社會才開始重視多元性別特質的議題,這也是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的重要原因。再者,由於學生髮禁制服的管制有單一化、去性化的效果,在缺乏個人自我獨特性的情況下,更難以對多元性別特質學生予以尊重與平等對待。目前仍有學校因學生頭髮樣式或制服不合主流社會的性別印象而加以處罰,為避免髮型或制服強化性別刻板印象,而不符性別平等教育之精神,本次修法亦通過相關的附帶決議。社會對於不同性別特質、不同性傾向的不瞭解及不尊重,是造成性罷凌的原因,希望本次修法對於校園性罷凌問題之預防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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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9(四)教育委員會逐條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會中黃淑英委員與林淑芬委員針對髮禁提出修正動議,經委員會審議後列入附帶決議,內容如下: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本次會議通過條文重點如下:1. 將性罷凌列入性別平等教育法當中,並增列校園性罷凌事件處理機制。2. 賦予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對於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罷凌事件之通報義務。若未通報、致校園性侵害事件再度發生,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之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應依法解聘或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