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11/6/13(一)三讀刑事補償法,將原本冤獄賠償法擴大為「刑事補償法」,屬我國刑事補償制度之一大變革,並刪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及「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或應施以保安處分」不得申請補償之要件。另一修法重點為提高死刑執行之一日折算金額,未來死刑執行之補償,將以新臺幣5000元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千萬元。
另通過附帶決議如下:
(1) 自一百年九月一日起2年內,司法院應檢討刑事補償法第19條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由人民參與之可能性,並至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
(2) 為落實兩人權公約及釋字第 670 號解釋意旨所提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限於修法時程,未及就拘提、逮捕、搜索、扣押等干預人民基本權之刑事補償,詳加規劃,自一百年九月一日起一年內,司法院應提出拘提、逮捕、搜索、扣押等干預人民基本權之刑事補償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11/6/8(三) 黃淑英委員出席刑事補償法協商,協商結論如下: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未來若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不因其是否具備審判或追訴職務,而於求償之時間點有所區分。
11/5/26(四) 黃淑英委員與柯建銘委員等委員於逐條審議冤獄賠償法修正條文時提出修正動議,針對死刑補償折算標準提出修正為以新台幣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並取消撫慰金總額之上下限。
經司法法制委員會討論過後修正通過,其通過內容如下:死刑執行之補償,除其羈押依第一項規定補償外,並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以新臺幣5000元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千萬元。
11/5/25(三) 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定審議刑事補償法,黃淑英委員提出質詢如下:
A. 江國慶遭違法取供案:一個人為了使用國家授予他的公權力,利用國家機器的力量,指使手下拘禁、並附加暴力的手段,迫使一個無辜的人承認自己犯罪,並造成這個無辜的人被槍決,然而此次檢方竟然認為這麼嚴重的犯罪,僅構成強制罪。從此次江國慶遭違法取供、並被槍決冤死的案件來看,若檢方並非替這些違法取供的官員卸責,顯見我國刑法有一個相當大的漏洞,就是讓行為不正之公務員可以指使他人合法拘禁、使用暴力對人民非法取供,卻僅觸犯輕罪。而原本設計用來懲罰違法取供的刑法第125條規定卻無法處罰到這麼嚴重的行為,顯然應該修法!
B. 刑事補償法:本次司法院、行政院提出「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是在大法官第670解釋宣示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違憲之後,院版將原本的冤獄賠償法擴大為「刑事補償法」,黃淑英委員希望本法能儘速通過,保障在刑事程序中受害人之權益。然而在院版會卻有以下問題未予修正:
a. 死刑補償金額不合理:按現行冤獄賠償法第三條規定的賠償折算標準,針對羈押、收容、留置及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感訓處分或強制工作等人身自由侵害,一日折算金額為新台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但死刑執行之折算標準卻為一日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以下,並規定總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的上限!淑英表示,冤獄賠償之折算,雖已考量非財產權之損害,然而該計算標準不符公平正義。死刑執行屬剝奪生命權、無法回復之處分,比侵害人身自由更為嚴重。再者,被判死刑,其所牽涉之案件均為重大刑案,若能翻案,業已經過數十年,死者及其家屬背負長期的污名,期間經歷外界難以想像之煎熬與壓力。以江國慶案為例,江國慶冤死,歷經十五年才平反,這期間他的父親與母親承受莫大之污名,按現行法僅能獲得三千萬之補償,雖然其家屬所受到之傷害非金錢所能彌補,但仍希望透過提高刑事補償金額,能夠讓家屬獲得更全面的補償、還給家屬一個公道。目前,一些國內醫療疏失案件之賠償金額已高達兩千萬,民間民事糾紛之損害賠償尚且如此,死刑冤獄賠償乃由國家公權力造成對人民生命權之侵害,應給予受刑人家屬更多的保障。
b. 搜索扣押並未納入:院版刑事補償法主要著重在受自由刑之補償,然而人民在刑事程序當中所遭受到的損害,不僅是人身自由之侵害。本次提案中關於財產損害,僅限於「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之補償,但在偵查階段,因搜索、扣押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害並未放入其中。然而,濫行搜索、扣押的問題更是嚴重!參考國外立法例,德國刑事措施補償法、日本刑事補償法之部分,搜索、扣押所造成之財產損害均納入其中。本席認為,此次修法僅處理經審判程序後所造成的財產損害(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卻未處理偵查階段因搜索、扣押所造成的財產損害,顯為德不卒。黃淑英委員建議在逐條審議的時候,能一併放入補償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