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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推動情形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12/14

2011/12/9(五) 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法召開朝野協商會議,由於國民黨許舒博委員提出意見表示針對通報火災、爆炸定義不明確,以及罰款太重等問題,將影響企業之正常營運。為使法案能順利三讀通過,故協商提出以下結論:一、火災、爆炸等工安事故需要通報主管機關的要件,增訂「一定規模」,相關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二、原「風險評估」修正為「製程安全評估」。三、相關罰則上限由5000萬修正為原行政院版3000萬之規定。

由於協商結論國民黨雖有簽字,但因無黨聯盟未簽字,本法未能在本屆完成三讀。

2011/11/23(三)針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召開朝野協商會議,協商結論如下: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由於出席委員對於職災補助給付範圍以及職業病鑑定委員會成員組成之規定,未能達成共識,故條文繼續保留協商。

(2)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勞工薪資優先債權):針對雇主積欠勞工薪資優先於抵押權,恐產生企業抵押貸款風險增加,而減少貸款金額,影響相關營運等問題,故未能達成共識,條文繼續保留協商。

(3)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家長日):針對明訂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等同於紀念日、勞動節日等休假,恐產生法理上的衝突,建議勞委會針對家長日以有薪事假之方向進行研擬評估。

2011/6/10(五)、6/13(一)黃淑英委員提案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召開協商會議,主要通過規劃及辦理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及個別化職能復建、增列要求雇主應負擔起協助職災勞工職業重建之責任、研擬完整的勞工職災預防與重建政策白皮書等相關條文,有關放寬職災勞工補助的資格限制及延長補助的年限部分,應尚未達成共識,需再行協商,黃淑英委員亦提出附帶決議:有鑑於職業災害勞工相關權益散見於各勞動法令中,導致遭遇職業災害勞工權益無法全面性保障,勞工委員會應於三年內完成職業災害補償機制單獨立法,將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密切結合,建立完整之職業災害補償體制。針對該附帶決議勞委會希望改成五年,故尚未達成共識,亦於下次協商會議討論。

2011/5/25(三) 衛環委員會併案審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其中黃淑英委員提案版本主要內容為積極規劃及辦理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及個別化職能復建、放寬職災勞工補助的資格限制及延長補助的年限、增列要求雇主應負擔起協助職災勞工職業重建之責任、研擬完整的勞工職災預防與重建政策白皮書,但由於勞委會雖表示行政院版本才剛通過審查會,但其卻不願將具體條文意見直接現場表達進行修正,堅持要待行政院版本送進立法院後併案協商,因此多數條文皆遭保留,須待黨團協商。

2009/10/02 提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