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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三讀通過!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06/10

11/6/10(五) 本日院會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

11/6/9(四) 上午由王金平院長召開協商會議,經在場朝野委員討論後,最後協商條文如下:

(1)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2) 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