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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推動情形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12/14

12/9(五)、12/12(一) 協商針對行政院提案「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法草案」及黃淑英、林淑芬委員與建教生聯盟討論之「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召開朝野協商會議,協商結論重點如下:

(1) 草案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2) 修正通過委員與聯盟版本,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針對本法所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及公布,其調查結果應作為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及相關政策之參考。

(3) 修正通過委員與聯盟版本,針對建教合作機構應符合條件增列:近二年無違反勞動法規、二年內資遣勞工人數未超過員工總數10%、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4) 修正通過委員與聯盟版本,增列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符合最近一次校務評鑑達四等以上,以及最近一年建教合作訪視考評結果達三等以上,且最近三年考評結果均達四等以上。

(5) 修正通過委員與聯盟版本,建教合作案審議小組人員組成增列勞工、教師、青少年團體代表,且增列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率不得少於1/3。

(6) 修正通過委員與聯盟版本,職業技能技術學分不得超過畢業學分數1/6,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至30學分。

(7) 有關建教生人數之規定,委員與聯盟堅持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但教育部堅持不設輪調人數門檻,故該條文兩案併呈,進院會處理。

(8) 修正通過委員與聯盟版本,增列建教生因輕過失造成損害之免責條款。

(9) 有關建教生訓練時間,依行政院版通過,但為避免建教合作機構得另行約定訓練起迄時間,導致如餐廳或美容美髮業者,要求建教生每日早上8點到晚上10點都在建教合作機構,中間空班休息時間合計長達6小時,但實務上建教生於休息時間恐仍從事相關訓練工作,或困在建教合作機構中無法離開,因此淑英與林淑芬委員要求於最後一項明確規範訓練時間加上休息時間之起迄不得超過10小時。然而教育部堅持不應增列,故該條文兩案併呈,進院會處理。

(10) 修正通過委員與聯盟版本,增列建教生未加入勞保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予以補助。

由於協商結論國民黨、無黨聯盟皆未簽字,本法未能在本屆完成三讀。

11/12/8(四)針對行政院提案「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法草案」及黃淑英、林淑芬委員提案「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召開協商會議。

11/12/1(四) 針對行政院提案「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法草案」及黃淑英、林淑芬委員提案「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召開協商會議。

11/11/21(一)教育委員會排定審查行政院版「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法草案」及黃淑英、林淑芬委員與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共同討論之「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黃淑英委員於提案說明表示,在實務上發現許多建教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內所接觸之訓練內容,不僅與所學無關,亦無學習效益。部分學校更配合建教合作機構,讓建教生超時訓練或在輪調時間結束後,未返回學校接受教育而繼續留在工廠工作,不僅造成建教生受教權益受損,更淪為企業廉價生產工具。而與聯盟提案版本與行政院版在條文名稱上就有所不同,與聯盟版本不僅著重建教合作的實施,更要積極保障建教生權益。聯盟版本提出更積極的保障如下:

(1) 明定教育部每二年要公布建教生權益調查報告。

(2) 增列「外包派遣廠商」、「兩年內裁員超過十分之一」、「違反勞動法令」與「無提供一定職缺給建教生留廠服務」之廠商,不得參加建教合作。

(3) 新設置「建教合作審議會」,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

(4) 建教合作機構之學分採計不得超過七分之一。

(5) 每週訪視機構一次,違法通報勞工局。行政院版規定每兩個星期學校才指派老師訪視建教合作機構,這對於機構內訓練之學生的照顧恐有遺漏,為加強對機構的監督,民間版認為必須每週一次。而且強制學校訪視如有發現機構違反勞動法令者,應立即通知當地勞工局,做必要的處置。

(6) 堅持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四分之一,且不得低於三人。

(7) 生活津貼給付基準由教育部訂定,並定期檢討是否調整,機構積欠生活津貼,學校應求償。

(8) 建教生每星期受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每七日要有兩日之休息。

(9) 刪除特殊機構之工時可例外規定的「開後門條款」。

(10) 教育部與教育局應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

11/11/4 黃淑英、林淑芬委員提出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保障建教生之權益,並明確規範建教生、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三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11/10/31(一) 黃淑英委員辦公室代表出席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會議,討論建教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