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法推動情形!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11/23
11/11/23(三)衛環委員會排定審查「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條文,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重點如下:
(1) 擴大適用範圍,包括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受保障的人數將從現行的670萬人增加到1067萬人。
(2) 對於重複性作業引起的危害預防;輪班、夜班、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的預防;勞動場所暴力的預防;職業災害傷病勞工的回復工作,雇主應該要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以保護勞工身心健康。
(3) 健康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經過醫師評估不能適應原有工作,應該參採醫師的建議,變更作業場所,更換工作,縮短工時,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4)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定規模以上或特定工作性質者,應僱用特約或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事項。
(5) 雇主要確保勞工在工作場所化學物質的容許暴露度標準必須低於標準值,並將監測結果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明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器具之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製造出廠、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6) 黃淑英委員提案修正動議,刪除原條文禁止女性從事指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規定,改為雇主不得強迫女性從事該項工作,避免以「保護」之名,卻實為「限制」,反造成限制女性就業機會。對於妊娠及哺乳中之女性,雇主不得使其從事指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另明訂雇主不得強迫妊娠中及產後未滿一年或哺乳中之女性勞工從事指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且雇主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計畫與措施,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相關計畫與措施,勞工得拒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