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電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電業法
會期:07屆01期06次
提案日期:970408
提案影像:0109-0112
提案編號:660委7897
主提案:謝國樑;盧秀燕 ;鄭金玲;趙麗雲;丁守中;張嘉郡 ;楊瓊瓔
連署提案:吳育昇 ;黃志雄;江玲君 ;邱毅;陳杰 ;陳根德 ;費鴻泰;吳敦義 ;侯彩鳳;劉盛良 ;潘維剛;盧嘉辰;吳清池;陳福海;林建榮 ;廖正井;李明星 ;黃昭順;李嘉進 ;楊麗環;孫大千 ;林滄敏;蔡錦隆;朱鳳芝;廖婉汝;林正二 ;蔣孝嚴 ;江義雄;吳志揚;帥化民;鄭汝芬;邱鏡淳 ;林明溱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1 會期第 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660號 委員提案第7897號
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盧秀燕、鄭金玲、趙麗雲、丁守中、張嘉郡、楊瓊瓔等 40 人,為避免民眾抗爭造成變電所、高壓電纜、電塔等營運問題,影響供電正常,並兼顧全民尤其是學童之健康,消除民眾疑慮,爰擬具電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明定變電所、高壓電纜、電塔不得設置於學校、住宅、醫院內及其週邊一定距離之內,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環保主管機關訂定實施辦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電磁波是否危害人體健康雖尚未有定論,但近年來各地民眾對於興建變電所、架設輸電線及行動電話基地台等相關設施反對、抗爭不斷,觀諸先進國家對電磁波環境暴露限制值之規範,以低頻電磁波為例,瑞士為 10 毫高斯(於住宅、學校、醫院等區域,任何超過 1000伏特之低頻輸配電源之環境電磁波檢測限制值,不得高於 10 毫高斯)、義大利為 30 毫高斯(高壓電纜通過住宅、學校、醫院等區域,低頻輸配電源之環境品質目標電磁波檢測限制值,不得高於 30 毫高斯),而我國目前訂定之環境瞬問暴露值則為 833 毫高斯(沿用 1998 年 ICNIRP 所訂之規範),因應全球環保意識抬頭,此一標準及我國相關法令規範實有徹底檢討之必要。
二、依據教育部委託進行「國民中小學校園鄰近變電所或高壓輸電線所造成之環境極低頻磁場暴露-現況調查與管制建議」,自 92 年 12 月 25 日至 93 年 8 月 25 日調查結果顯示:『 在全國 824 所國中當中,有 27 所校園有高壓輸電線跨越,校園與鄰近高壓輸電線兩側 20 公尺範圍區域有交集者有 49 所;在國小部分,在全國 2513 所國小當中,有 38 所校園有高壓輸電線跨越,校園與鄰近高壓輸電線兩側 20 公尺範圍區域有交集者有 95 所 』 。該報告指出: 『 台灣地區共有 144 所國民中小學,其校園之部分面積位處於高壓輸電線兩側 20 公尺以內的範圍內(極低頻磁場暴露強度高於 4mG ) , ’這些學校學生人數共有 16 萬 8254 人,若按校園中較高磁場區域佔總面積的比例估計,潛在受影響的學生人數約為 l 萬 8561 人 』 此一報告令民眾相當憂心電磁波將影響這些未發育完成學童的身體健康。再看其他國家相關規範,美國加州訂定學校應遠離高壓電塔、電纜 50 - 133kV 壓電 100 呎, 220 - 230Kv 高壓電 150 呎, 500 - 550kV 高壓電 350 呎。
三、長期以來,電磁場可能帶來的健康效應問題引發人們諸多疑慮,雖然相關科學研究尚未有定論足以證實該等影響,但因民眾對電磁波危害健康有極深的疑慮,電磁場的問題亦可說是已超越科學範圍而牽涉到經濟甚至是政治的議題。為避免民眾抗爭造成變電所、高壓電纜、電塔等營運問題,影響供電正常,並兼顧全民尤其是學童之健康,消除民眾疑慮,特擬具電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明定變電所、高壓電纜、電塔不得設置於學校、住宅、醫院內及其週邊一定距離之內,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環保主管機關訂定實施辦法。
提案人:謝國樑 盧秀燕 鄭金玲 趙麗雲 丁守中
張嘉郡 楊瓊瓔
中連署人:吳育昇 黃志雄 江玲君 邱 毅 陳 杰
陳根德 費鴻泰 吳敦義 侯彩鳳 劉盛良
潘維剛 盧嘉辰 吳清池 陳福海 林建榮
廖正井 李明星 黃昭順 李嘉進 楊麗環
孫大千 林滄敏 蔡錦隆 朱鳳芝 廖婉汝
林正二 蔣孝嚴 江義雄 吳志揚 帥化民
鄭汝芬 邱鏡淳 林明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