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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8/03/14

提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會期:07屆01期04次

提案日期:970314

提案影像:0079-0082

提案編號:1679委7837

主提案:丁守中;趙麗雲;吳育昇 ;潘維剛

連署提案:江義雄;江玲君 ;蔡正元;李紀珠 ;林建榮 ;邱鏡淳 ;廖正井;曹爾忠;呂學樟;林明溱 ;吳清池;黃志雄;朱鳳芝;陳根德 ;楊瓊瓔;吳敦義 ;盧嘉辰;李乙廷;鄭汝芬;簡東明;費鴻泰;李明星 ;蔣孝嚴 ;楊麗環;侯彩鳳;李嘉進 ;劉盛良 ;黃義交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1 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679號 委員提案第7837號

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趙麗雲、吳育昇、潘維剛等 32 人,鑑於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雖賦予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卻限制其「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因而剝奪了許多戶籍地及工作地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之投票權。為保障投票所工作人員以及執勤之軍、警之投票權,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擔任選務工作人員、執行勤務之警察、在營區服役之軍日在選舉日往往因工作而「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的投票所親自投票,為保障其行使投票權之基本權利,世界已有二十多國賦予選舉當日執行公務者不在籍投票之權利,讓其適用「通訊投票」(郵寄投票)「代理投票」(委託他人代理投票)、「移轉投票」(投票者不用回到自己選區,可就近投票以節省時間)或「事先投票」(提前投票)。

二、選舉人依法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至於投票所工作人員,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規定,「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已有國外行使不在籍投票之精神。但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後項規定「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更規定必須「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因而剝奪了許多戶籍地及工作地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之投票權。

三、探究台灣的實際情況,越基層的選舉選民的投票率越低,反到是涉及國家層級、重要性越高的選舉,選民的投票率越高,顯示選民認為該類選舉影響甚大。又就選區劃分來看,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全國為選舉區,不論選民居在哪一個縣市,候選人均相同,就全國總選票的計算也不會有任何不當之影響。總統大選行使不在籍投票是造成行政負擔最小、政治紛擾最小的選舉項目。在不在籍投票法尚未立法前,爰擬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刪除該條第三項後段「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並將執行勤務之警察、在營區服務之軍人納入實施不在籍投票之對象。

提案人:丁守中 趙麗雲 吳育昇 潘維剛

連署人:江義雄 江玲君 蔡正元 李紀珠 林建榮

邱鏡淳 廖正井 曹爾忠 呂學樟 林明溱

吳清池 黃志雄 朱鳳芝 陳根德 楊瓊瓔

吳敦義 盧嘉辰 李乙廷 鄭汝芬 簡東明

費鴻泰 李明星 蔣孝嚴 楊麗環 侯彩鳳

李嘉進 劉盛良 黃義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