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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0條及第7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8/03/07

提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會期:07屆01期03次

提案日期:970307

提案影像:0055-0056

提案編號:23委7813

主提案:丁守中;趙麗雲;吳清池;潘維剛;朱鳳芝

連署提案:羅淑蕾;吳育昇 ;楊瓊瓔;曾永權 ;劉盛良 ;林德福;廖國棟;江玲君 ;林明溱 ;曹爾忠;徐少萍;李嘉進 ;張嘉郡 ;鄭金玲;陳秀卿;費鴻泰;李紀珠 ;江義雄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1 會期第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23號 委員提案第7813號

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趙麗雲、吳清池、潘維剛、朱鳳芝等 23 人,為體現國會議員公開負責與受民意監督之精神,並提高議事效率,特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之一」部分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J 黨團協商制度,因屬不公開性質,僅有協商結論刊於公報,然委員會審查結果動輒在黨團協商中被修正或翻案,造成常設委員會專業功能弱化,且其轉折過程的來龍去脈外界無法洞悉,容易淪為「密室政治 J ,其中是否有利益交換、私相授受之情事,外界也多有質疑。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院會及委員會開會階段審查議案時需公開舉行,並應全程錄影、錄音,而黨團協商程序也是整體議案審查的一部分,其過程也應公開,以避免被譏為利益輸送之保護傘、議案審議的黑盒子,故黨團協商過程除重點紀錄外,應全程錄影、錄音,以破除外界「密室協商」疑慮,更可體現國會議員公開負責與受民意監督之精神。

二、現代社會快速變遷,許多重大法案實具有時效性,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實應秉持「十倍速時代」精神,積極回應民意需求。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議案自黨團協商逾四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此規定容易讓少數協商代表杯葛而延宕議事,且處理時限長達四個月,將近一個會期之時間,因此時常無法在同一會期通過重大急迫性法案,議案協商期限形同「延宥立法期限、冷凍立法期限」。為積極回應民意,提高議事效率,宜將處理時限縮短為「一個月」。

提案人:丁守中 趙麗雲 吳清池 潘維剛 朱鳳芝

連署人:羅淑蕾 吳育昇 楊瓊瓔 曾永權 劉盛良

林德福 廖國棟 江玲君 林明溱 曹爾忠

徐少萍 李嘉進 張嘉郡 鄭金玲 陳秀卿

費鴻泰 李紀珠 江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