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 所得稅法
會期: 07屆01期07次
提案日期: 970422
提案影像: 0015-0018
提案編號: 225委7925
主提案: 廖正井;盧秀燕 ;蔡煌瑯;吳育昇 ;趙麗雲;林建榮 ;潘維剛
連署提案: 鄭金玲;孫大千 ;朱鳳芝;林郁方;郭素春 ;徐耀昌;蔣孝嚴 ;江玲君 ;吳清池;侯彩鳳;李明星 ;簡東明;林明溱 ;林德福;林滄敏;孔文吉 ;徐少萍;黃昭順;楊瓊瓔;劉盛良 ;陳根德 ;呂學樟;楊仁福;羅明才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2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225 號 委員提案第 7925 號
案由:本院委員廖正井、盧秀燕、蔡煌瑯、吳育昇、趙屍雲、林建榮、潘維剛等 31 人,修正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將企業對體育事業之捐贈明訂增列納入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另為鼓勵企業對國際性體育競技活動及相關培訓活動熱心參與提供贊助經費,建議增訂同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將相關贊助費用明訂得列為所得稅抵減項目。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修正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並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
二、發展國民體育乃國家永續發展的契機,世界各先進國家無一不對體育加以重視,而且以國際競技成績作為其國力的展現,臺灣在國際環境中也常常要靠體育運動的強項表現,例如王建民在美國棒球大聯盟、台灣雙嬌詹詠然、莊佳容闖進澳網女雙冠軍戰、曾雅妮獲美國業餘女子高爾夫比賽兩屆冠軍,現已轉入職業參加美國女子高爾夫職業賽等,都讓臺灣的能見度提高。因此,必須有發展體育的整體政策,加強運動競技的培訓。
三、近幾年來,青少年犯罪問題層出不窮,精力旺盛的中輟生也是因素之一,增進青少年健康正當休閒活動、加強體育發展將是防制治安惡化的重要可行方式。有必要引入民間資金促進體育活動及培育體育人才參與國際比賽,不僅可強身強國,而且可以引導具潛力的青少年安心參與體育培訓,為國爭光。
四、對於真正關心,用心發掘體育專才不遺餘力培育的企業應提供實質誘因,爰建議修正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將企業對體育事業之捐贈明訂增列納入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另為鼓勵企業對具潛能之青少年提供培訓經費並贊助相關國際性體育競技活動,建議增訂同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將相關投資明訂得列為所得稅抵減項自。
提案人:廖正井 盧秀燕 蔡煌瑯 吳育昇 趙麗雲
林建榮 潘維剛
連署人:鄭金玲 孫大千 朱鳳芝 林郁方 郭素春
徐耀昌 蔣孝嚴 江玲君 吳清池 侯彩鳳
李明星 簡東明 林明湊 林德福 林滄敏
孔文吉 徐少萍 黃昭順 楊瓊瓔 劉盛良
陳根德 呂學樟 楊仁福 羅明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