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就業服務法
會期:07屆02期15次
提案日期:971226
提案影像:0015-0018
提案編號:1537委8669
主提案:丁守中;趙麗雲
連署提案:江義雄;侯彩鳳;劉盛良 ;朱鳳芝;李嘉進 ;盧嘉辰;簡東明;吳清池;鄭汝芬;李慶安 ;江玲君 ;蔡錦隆;李明星 ;陳淑慧 ;徐少萍;黃志雄;徐耀昌;林明溱 ;林鴻池;洪秀柱 ;郭素春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2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537 號 委員提案第 8669 號
案由:
本院委員丁守中、趙覓雲等 23 人,為強化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之管理,提升就業服務機構之服務水準,俾有效保障聘僱雙方之權益,爰於就業服務法增訂第四十條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之規定,杜絕出借「和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與「就業服務人員證書」;並酗合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引條文,以訂定必要之罰則。是否有當?請公決。
說明:
一、為明確規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不得租借,爰增訂第四十條第十六款規定。
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方得設立。另依據同法第三十六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以上兩條文皆為強化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之管理,以提升就業服務機構之服務水準,俾有效保障聘僱雙方之權益。爰增列第四十條第十七款,增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租借就業服務人員證書之情事,以杜闕漏。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條增列第十七款規定,酌修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引條款,以訂定必要之罰則。
提案人:丁守中 趙麗雲
連署人:江義雄 侯彩鳳 劉盛良 朱鳳芝 李嘉進
盧嘉辰 簡東明 吳清池 鄭汝芬 李慶安
江玲君 蔡錦隆 李明星 陳淑慧 徐少萍
黃志雄 徐耀昌 林明臻 林鴻池 洪秀柱
郭素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