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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8/12/26

提案名稱: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廣播電視法

會期:07屆02期15次

提案日期:971226

提案影像:0049-0052

提案編號:979委8678

主提案:徐中雄;孔文吉 ;吳育昇 ;江玲君 ;趙麗雲

連署提案:張嘉郡 ;陳秀卿;徐少萍;洪秀柱 ;李明星 ;簡東明;蔣孝嚴 ;高志鵬 ;楊仁福;林明溱 ;孫大千 ;陳淑慧 ;羅明才 ;李復興;朱鳳芝;林建榮 ;江義雄;蔡錦隆;徐耀昌;林鴻池;鄭汝芬;呂學樟;費鴻泰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2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979 號 委員提案第 8678 號

案由:本院委員徐中雄、孔文吉、吳育昇、江玲君、趙麗雲等 28 人,有鑑於媒體的傳播力量,足以影響人民的意念與行為模式。媒體是社會公器,更應秉持公義原則,負起傳達慈善與利他之公益精神。目前多數非營利組織礙於經費,無足夠預算進行各項公益事務宣廣。為能輔助非營利組織運作,傳播族群融合與關懷弱勢等公益訊息,並提供大眾進步觀念與分享管道,爰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各公、民營無線電視台及廣播電台,應答盡社會責任,釋出部分廣告時段,免費提供經立案許可之非營利組織進行公益廣告託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徐中雄 孔文吉 吳育昇 趙江玲 君麗雲

連署人:張嘉郡 陳秀卿 徐少萍 洪秀柱 李明星

簡東明 蔣孝嚴 高志鵬 楊仁福 林明臻

孫大千 陳淑慧 羅明才 李復興 朱鳳芝

林建榮 江義雄 蔡錦隆 徐耀昌 林鴻池

鄭汝芬 呂學樟 費鴻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