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1/06

提案名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會期:07屆02期16次

提案日期:980106

提案影像:0033-0036

提案編號:980委8701

主提案:黃義交;趙麗雲

連署提案:羅淑蕾;李明星 ;李嘉進 ;孔文吉 ;陳淑慧 ;侯彩鳳;劉盛良 ;江玲君 ;費鴻泰;蔣孝嚴 ;盧嘉辰;李慶安 ;吳清池;李復興;陳啟昱 ;呂學樟;楊仁福;陳秀卿;簡東明;張嘉郡 ;洪秀柱 ;廖正井;帥化民;朱鳳芝;郭素春 ;羅明才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2 會期第 1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980 號 委員提案第 8701 號

案由:

本院委員黃義交、趙麗雲等 28 人,有鑒於我國為使負擔債務之消費者,在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仍有獲得經濟上更生之機會,特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建立財產更生程序。然而上聞更生程序偏重於當事人問須自主協商與自主解決之原則,本席等則認為弱努消費者陷入難以償債之困境時,多半不具有與專業之金融事業債權人平等進行協商之地位與能力,爰特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建立具備消費事件專業之消保官可依債務人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之機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由於近年來在我國金融市場自由化之下,銀行業者競爭日趨激烈,為求擴大銀行利潤,業者遂競相推廣促銷無擔保之消費金融業務,即雙卡(現金卡與信用卡)信用借貸服務。然而金融機構既然放款獲得利潤,自然不會對申辦者之財務條件詳予審查,而社會消費大眾若未能審慎評估自身財力即輕率辦卡借款,造成過度消費過度負債之財務透支現象,個人財務透支之後又受制於與金融機構問所約定高額之循環利率與遲繳違約金之條款,許多消費者根本無力清償債務,淪為卡奴,引發雙卡風暴,再加上不當催收之壓力,更造成社會上許多借款人自殺之憾事。

二、因此為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有債務重建或清算機制清理債務,謀求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並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力求保障債權人可獲得適度受償,我國特於民國(下同)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全文一百五十八條,使負擔債務之消費者有機會利用較和解、破產程序為簡速之更生及清算程序清理債務,助益其等個人信用可適時重建更生。

三、查債清條例之條文立法過程,甚為強調當事人自主協商與自主解決之精神,由落實消費者程序處分權之觀點出發,使消費者與金融事業機構透過交互磋商協議,來決定如何處理並重新形成雙方之債務債權利益狀態。惟參諸國內實務案例可知,陷入債務不能清償之虞的債務人,多為心思考慮較為輕率、財務規劃欠缺經驗之消費者,在通常情形之下,實難以期待債務人具有規劃能力,可依債清條例相關程序規定(債清條例第四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參照),主動提出符合雙方當事人間主觀上期待,客觀上又具可行性之更生方案;抑且,卡債之債權人多為金融事業機構,對於放款催討之業務本具備高度專業,債清條例規定更生條件大多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自行協商之結果,居於弱勢地位之消費者與債權人之間的實力差距仍然欠缺調節,難謂符合實質公平原則;有論者又認為法院為求公平,得依債清條例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七條之規定選任監督人協助債務人,然此一來監督人之選任係完全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實務上並非常態;二來選任監督人須給付相當之報酬,對於陷入經濟困境債務人而言,多半難以負擔。

四、基上,本席等乃提出債清條例第五十三條修正草案,增訂第四項規定,建立具備消費事件專業之消保官依債務人申請提供協助更生方案之機制,一來可將各縣市消費者保護之行政資源納入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法律扶助體系,達成實質公平原則;二來依扶助規定援助弱勢之消費者,對於財力困難之債務人使用更生程序之意願可更為提高,亦符合本汰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之公益目的;增訂第五項規定本條申請相關程序事項,由司法院會同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定之。

提案人:黃義交 趙麗雲

連署人:羅淑蕾 李明星 李嘉進 孔文吉 陳淑慧

侯彩鳳 劉盛良 江玲君 費鴻泰 蔣孝嚴

盧嘉辰 李慶安 吳清池 李復興 陳啟昱

呂學樟 楊仁福 陳秀卿 簡東明 張嘉郡

洪秀柱 廖正井 帥化民 朱鳳芝 郭素春

羅明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