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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1/09

提案名稱:洗錢防制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

法名稱:洗錢防制法

會期:07屆02期17次

提案日期:980109

提案影像:0105-0108

提案編號:1692委8743

主提案:吳育昇 ;趙麗雲;盧嘉辰

連署提案:王進士 ;林滄敏;費鴻泰;邱毅;張慶忠;陳淑慧 ;朱鳳芝;賴士葆;楊仁福;李鴻鈞 ;丁守中;羅淑蕾;呂學樟;洪秀柱 ;吳清池;林德福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2 會期第 1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692 號 委員提案第 8743 號

案由:本院委員吳育昇、趙麗雲、盧嘉展等 19 人,認為現行洗錢防制法(下稱本法)第十二條所定對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第斗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得減輕其刑,恐誘使行為人執本條為由,鼓勵(或說服)特定親屬參與洗錢行為,增加國家訴追重大犯罪之難度,爰提案刪除本法第十二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法立法目的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防止洗錢行為人利用各種管道,掩飾或隱匿其非法所得,逃避或妨礙重大犯罪之追訴或處罰,遏阻洗錢者享受其重大犯罪所得之財務或財產上之利益。

二、本條最初之立法理由,認刑事政策上關於一定親屬間有犯罪行為而相為容隱者,乃人之常情,容有可原,爰參酌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親屬贓物罪之規定,對一定親屬間犯洗錢罪者,得免除其刑,其後修正時又以洗錢行為係侵害國家及整體經濟法益,且重大犯罪之不法所得透過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洗錢之情為普遍,若因此可免刑,恐與制定本法目的相違,故刪除舊法得免除其刑之規定。歷年多次修法作為,均為防止國家及整體經濟法益遭受侵害。是以,本法所保護者為國家法益,與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親屬間贓物罪相較,二者無論從法益侵害之角度及侵害對象相比,均迥然不同。

三、本法對於親屬問互相掩護洗錢犯罪,得以「人之常情,容有可原」為由得減輕其刑,則親屬問互相掩護殺人、放火、貪瀆等罪時,又該如何處理?本諸「相類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之法理」,行為人可否援引「人之常情,容有可原」,作為個人減輕刑罰之理由?恐迭生爭議,顯有未洽。

四、而現行實務關於洗錢犯罪,行為人將其重大犯罪之不法所得透過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親屬洗錢相當普遍,屢見不鮮;洗錢犯罪所得利益重大,偵查機關追訴上且不及,本條竟明定特定親屬間互為洗錢行為得減輕其刑,不但易使行為人存有其犯行若被發覺,還可圖冀減刑之僥倖心理,更誘使行為人執本條為由,鼓勵(或說服)特定親屬參與洗錢行為,增加國家訴追重大犯罪之難度。為讓本法能真正發揮作用,應刪除本條,以收遏阻洗錢者享受其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效果。

提案人:吳育昇 趙麗雲 盧嘉辰

連署人:王進士 林滄敏 費鴻泰 邱 毅 張慶忠

陳淑慧 朱鳳芝 賴士葆 楊仁福 李鴻鈞

丁守中 羅淑蕾 呂學樟 洪秀柱 吳清池

林德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