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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3/06

提案名稱: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大眾捷運法

會期:07屆03期03次

提案日期:980306

提案影像:0007-0010

提案編號:1429委8770

主提案:吳育昇 ;鄭汝芬;趙麗雲;馬賴古麥;蔡正元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429 號 委員提案第 8770 號

案由:本院委員吳育昇、鄭汝芬、趙麗雲、洪秀柱、蔡正元等 27 人,認為現行「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九款所訂有關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吸煙之內容,與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有所抒格,爰提案刪除部分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菸害防制法第一條規定‘「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另外,大眾捷運法第二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建設、營運、監督及安全,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菸害防制法已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正式開始實行新制,該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全面禁止吸菸,同樣於該法第三十一條說明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規定,若行為人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吸煙,將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三、以吸煙該項行馮來看,卻發現大眾捷運法與菸害防制法處以罰鍰金額不同。另外,依照菸害防制法的規定,捷運系統是全面禁止吸菸,並沒有所謂的吸菸區存在。因此,有關大眾捷運法對吸菸行為之處罰,應以菸害防制法為適用法條較偽妥適,遂提案將大眾捷運法內「禁煙區內吸煙」文字予以刪除。

提案人:吳育昇 鄭汝芬 趙麗雲 洪秀柱 蔡正元

連署人:林滄敏 吳清池 李嘉進 侯彩鳳 劉盛良

廖正井 蔣孝嚴 孔文吉 紀國棟 江義雄

陳淑慧 羅明才 朱鳳芝 簡東明 徐少萍

盧嘉辰 楊仁福 黃志雄 林鴻池 陳秀卿

鄭金玲 呂學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