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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3/20

提案名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會期:07屆03期05次

提案日期:980320

提案影像:0057-0058

提案編號:1706委8811

主提案:蕭景田;趙麗雲;盧秀燕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5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706 號 委員提案第 8811 號

案由:本院委員蕭景田、趙麗雲、盧秀燕等 26 人,鑒於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進戲之情節引人而具輸贏結果之特性,易使充童及少年留連忘返,難免荒廢學業、虛耗金錢,電子道戲場業也往往成為媒介毒品、色情、賭博及衍生其他犯罪之場所,因此,電子遊戲場業之經營,亦涉及兒童、少年保護、公共安全等問題。為保護我國充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康,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問十時以後進入,然對於未滿十五歲之兒童及青少年於禁止進入時段以前進入而繼續滯留至禁止進入時段者,卻未加以規定,為避免治安單位執法上的困難,爰擬具「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禁止未滿十五歲之兒童及青少年於夜問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以保護我國充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蕭景田 麗雲江 盧秀燕

連署人:孔文吉 江玲君 江義雄 吳志揚 吳育昇

吳敦義 李明星 李嘉進 周守訓 林正二

林滄敏 邱鏡淳 帥化民 紀國楝 徐少萍

張嘉郡 陳 杰 廖正井 廖國棟 劉盛良

蔣孝嚴 蔡正元 陳根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