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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4/10

提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國民年金法

會期:07屆03期08次

提案日期:980410

提案影像:0009-0012

提案編號:1578委8864

主提案:費鴻泰;黃志雄;楊瓊瓔;吳育昇 ;趙麗雲;陳杰

法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5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578 號 委員提案第 8864 號

案由:本院委員費鴻泰、黃志雄、場瓊瓔、吳育昇、趙麗雲、陳杰等 34 人,鑒於目前現行「國民年金法」,對於單身的被保險人,若積欠未繳保費,是不會受到任何處罰;但是對於有配偶者,卻反而處罰配偶,達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的罰鍰。就實際執行面來看,如果夫妻分居,但是其中一方故意不繳來懲罰配偶,未來可能會爭端頻生。為維護公平的制度,爰於「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中爰增列已分居者、持有保護令的家暴被害人,不需繳交罰鍰,以免政府的德政被視為懲罰已婚者的苛政。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把國民年金及勞保年金併稱雙年金,讓家庭主婦(主夫)在 65 歲後,也能按月領一筆錢。但根據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若欠費,將處罰配偶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的罰鍰。爭議的是,單身者若選擇不繳保費,並不會受到任何處罰,因此,有配偶者被「強制」要代為繳納保費的規定,被視為婚姻懲罰條款。

二、依現行規定來看,當另一半未繳國民年金保費時,勞保局就會以雙掛號書面通知有經濟能力的另一半,限期在 30 天內繳納,若到期未繳的配偶,第 l 次處 3,000元罰款,若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 12 個月以上,倍增罰款處以 6, 000元,之後逐年加 3,000元。配偶若一直未幫另一半繳國保保費,直到第四年、罰鍰達 15,000元,勞保局會把配偶名下財產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強制要求有經濟能力的配偶繳納保費,保障債權。

三、就實際執行面來看,如果夫妻分居,但是其中一方故意不繳來懲罰配偶,未來可能會爭端頻生。國保欠費到底該如何罰配偶,也有執行上的困難,為維護公平的制度。爰增列已分居者、持有保護令的家暴被害人,不需繳交罰鍰,以免政府的德政被視為懲罰已婚者的苛政。

提案人:費鴻泰 黃志雄 楊瓊瓔 吳育昇 趙麗雲

陳 杰

連署人:楊仁福 李嘉進 林建榮 林滄敏 李明星

江義雄 朱鳳芝 林明榛 劉盛良 林鴻池

黃健庭 侯彩鳳 簡東明 蕭景田 孔文吉

郭素春 廖國棟 張嘉郡 羅淑蕾 羅明才

吳清池 陳福海 蔡錦隆 陳根德 邱鏡淳

江玲君 陳淑慧 黃義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