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教師法
會期:07屆03期09次
提案日期:980417
提案影像:0127-0130
提案編號:1559委8899
主提案:黃昭順;江玲君 ;趙麗雲;黃志雄
法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9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559 號 委員提案第 8899 號
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江玲君、趙麗雲、黃志雄等 37 人,鑑於近來國、高中職校園教師性侵害學生事件頻傳,但在今年短短不到兩個月時問,南部就已有四起校園教師性侵案,事發迄今,沒有涉及性侵害學生的教師被解聘,除了一位被羈押中,其他三位竟然只被學校先處以被停聘!而停聘只要等到停聘期滿,就可能恢復教職,而且停聘期問仍然可以支領半薪!為確實達到處罰這些不適任教師的效果,爰此擬具「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部分學校的教評會,不理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解聘或不續聘的建議,只決議予以停聘,也就是說,只要學校教評會的 停聘決議被主管機關核定後,這些性侵害學生的老師們就可以在不必上班的狀況下,享有半薪待遇!
二、學校在事件發生時,常都以「性騷擾事件」通報,等調查後發現是涉及猥褻等性侵害公訴罪的「性侵害事件」時,未必立即通報 1 13 ,沒有盡到保護學生權益的責任,也明顯違法。
三、即使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而作出解聘的決議,學校教評會若予以打折,只做出停聘的處分,待停聘期滿後有可能恢復教職,造成不正義之現象。
提案人:黃昭順 江玲君 趙麗雲 黃志雄
連署人:楊仁福 徐中雄 徐少萍 費鴻泰 郭玟成
廖國棟 郭素春 吳清池 薛 凌 孔文吉
蔡錦隆 吳育昇 羅淑蕾 陳淑慧 盧嘉辰
林郁方 廖正井 徐耀昌 黃淑英 朱鳳芝
簡東明 劉盛良 林建榮 羅明才 林滄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