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會期:07屆03期10次
提案日期:980424
提案影像:0079-0082
提案編號:932委8932
主提案:趙麗雲;陳淑慧 ;賴清德 ;田秋堇;羅明才 ;盧嘉辰;邱鏡淳 ;江玲君 ;鍾紹和 ;費鴻泰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10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932 號 委員提案第 8932 號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陳淑忽、賴清德、田秋莖、羅明才、盧嘉辰、邱鏡浮、江玲君、鍾紹和、費鴻秦等 50 人,有鑑於充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雖規定「供應有關暴力、狠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充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然據民問社福團體的調查結果發現,國內仍有超過九成的店家公開陳列、販售限制級、逾越限制級尺度的出版品及影片,顯示現行罰鍰額度尚無法有效過阻暴力、狠褻或色情等不良資訊激布予充童及少年。金以充童及少年的心智尚未成熟,對鈴資訊尚無法作出正確解讀及良○之判斷,而暴力、狠褻或色情等之不良傳媒或出版品無形中扭曲了兒童及少年的性觀念及價值觀,嚴重戕害其身心發展,爰提案修正充童及少年橘利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參照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針對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供應不良資訊者之額度,加重對不良傳媒及出版品之供應者的罰鍰,以期有,效遏阻暴力、狠褻或色情等不良資訊散布予充童及少年,俾落實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及大眾安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馮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政府於 2003 年 5 月公布實施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其中第五十五條雖規定供應菸、酒、檳榔或毒品等有害身心健康物質以及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傳媒或出版品予兒童及少年者之罰鍰,但據內政部調查指出,依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裁罰供應者之強制執行件數已由 2003 年的 3 件上升至 2008 年的 79 件。
二、據民間社福團體 2005 年針對全國 14 個都會區的 218 家漫畫租書店調查發現,分別有高達 99.08 %、 92.21 馬的書店公開陳列販售限制級、逾越限制級尺度的出版品;而就大台北地區 25 鄉鎮市區的 160 家影音租售店調查發現,高達 100 %影音租售店均租售、陳列限制級影片 • 另據新聞局資料顯示,光是去( 2008 )年所查獲未經該局審查核准,且逾越限制級之錄影帶即高達 99,469 片,可見兒童及少年獲取內容涉及暴力、猥褻或色情資訊的管道太過近便,更突顯出目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罰鍰額度尚無法有效遏阻暴力、猥褻或色情等不良資訊散布予兒童及少年。
三、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免受不當資訊的傷害,世界各國紛紛在法制上採取相關措施,例如:法國於 1998 年修訂「未成年保護法」,從重從嚴處罰向未成年者提供色情物品者可判 5 年刑責和 7.5 萬歌元罰款(約 330 萬台幣),前述行為若發生在網際網路上,量刑更加重至 7 年刑責和 10 萬歐元罰款(約 4 初萬台幣)。美國的「通訊內容端莊法」則規定,在未滿 18 歲的未成年人所能接觸的網際網路服務和電子設備上,製作、教峻、傳播或允許傳播任何具有猥褻、低俗的內容,均被視為犯罪,違者將處 2.5 萬美元(約 82 )萬台幣)以下的罰金、 2 年以下徒刑,或兩者並罰。
四、兒童及少年的心智尚未成熟,對於資訊尚無法作出正確解讀及良竅之判斷,而暴力、猥褻或色情之等不良傳媒或出版品無形中扭曲了兒童及少年的性觀念及價值觀,嚴重戕害其身心發展,不僅成為兒童及少年犯罪管道和誘因,更成為今日校園凌霸問題的成因。爰提案修法加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供應者的罰鍰額度,以期有效遏阻暴力、猥褻或色情等不良資訊散布予兒童及少年,俾落實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及大眾安寧。
提案人:趙麗雲 陳淑慧 賴清德 田秋堇 羅明才
盧嘉辰 邱鏡淳 江玲君 鍾紹和 費鴻泰
連署人:林滄敏 林德福 邱議瑩 張碩文 謝國樑
郭素春 林明溱 蔣乃辛 余 天 鄭汝芬
蕭景田 李明星 陳根德 羅淑蕾 李鴻鈞
林淑芬 劉盛良 簡東明 廖國棟 林建榮
陳秀卿 孔文吉 江義雄 吳清池 朱鳳芝
廖正井 徐少萍 蔡錦隆 紀國楝 周守訓
侯彩鳳 林正二 李復興 吳志揚 黃志雄
吳育昇 李嘉進 呂學樟 吳敦義 孫大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