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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01

提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名稱:國民年金法

會期:07屆03期11次

提案日期:980501

提案影像:0009-0012

提案編號:1578委8938

主提案:費鴻泰;江玲君 ;吳育昇 ;趙麗雲;陳杰 ;盧秀燕 ;周守訓

提案內容:

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1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578 號 委員提案第 8938 號

案由:本院委員費鴻泰、江玲君、吳育昇、趙麗雲、陳杰、盧秀燕、周守訓等 35 人,鑒於目前現行「國民年金法 j ,國民年金保險費之計算,係以全月計算,不論當月投保日數,均需繳納整月保費,造成國人在工作轉換,在舊工作與新工作加退保之閒,除了需繳交勞保費用外,尚需繳納國民年金保費。此種狀況不但加重國人負擔,也不符當初設立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的初衷。爰提出「國民年金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民年金的設計主要是專門為沒有被公保、勞保、農保、漁保等其他社會福利保險所涵蓋的國民提供的社會福利保險。

二、目前國民年金保險費之計算,係以全月計算,不論當月投保日數,均需繳納整月保費,造成國人在工作轉換,在舊工作與新工作加退保之間,除了需繳交勞保費用外,尚需繳納國民年金保費。此種狀況不但加重國人負擔,也不符當初設立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的初衷。

三、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同時避免國人同時繳納 2 種保費,爰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三條,將被保險人加保及退保當月之國民年金保費,投保日數若未滿三十日者,保險費按實際投保日數按日計算。四、同時為因應國民年金保費將加保及退保當月保險費,從以全月計算改為以實際投保日數計算,爰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九條,將保險年資以月計算單位為原則,但以日為計算單位者,未足月之年資依比率計算。

提案人:費鴻泰 將玲君 吳育昇 趙麗雲 陳 杰

盧秀燕 周守訓

連署人:邱鏡淳 李嘉進 黃志雄 李明星 帥化民

廖國楝 陳淑慧 孔文吉 廖正井 蔡錦隆

孫大千 江義雄 陳秀卿 陳根德 羅明才

林滄敏 陳福海 呂學樟 羅淑蕾 簡東明

吳清池 黃昭順 朱鳳芝 徐少萍 楊仁福

蔣孝嚴 劉盛良 吳敦義